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精选29篇)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1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责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二)负责社区卫生站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排责任医生、协管医生的日常工作并进行管理考核,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疾控、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基本医疗服务综合业务指导,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站内会诊、双向转诊、中医药管理、医疗业务培训、医疗纠纷处理、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及药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各项档案收集与整理。
(四)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水、电、通信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一)承担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制定辖区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四)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社区责任医生职责
(一)负责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对体检中查出疾病的患者认真给予治疗。执行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定期对辖区居民的健康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二)管理辖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根据体检、平时诊疗、妇幼儿保工作、无偿献血、上门访视等获得的资料和数据,为居民建立动态的健康档案,并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管、研究、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针对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为辖区居民的预防和保健医生。
(四)改变服务模式,以上门服务为主,对有健康问题的应开展连续服务,对确有疾病需要住院的应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做好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五)认真履行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包括管理健康宣传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妇儿保工作、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健康教育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订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结合季节特点、重点传染病流行态势、本地疾病谱,及时编写健康宣传资料。每年至少4次更换健康宣传栏内容,并保存宣传内容。
(二)社区责任医生上门访视时随带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分发到户,不能理解的居民,社区责任医生要逐项解释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对居民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
(三)结合群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宣传,让社区居民掌握防控疾病和防止事件危害扩大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要进行跟踪,直至将该病人交由社区责任医生管理或病愈。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3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区居民对妇女和计生工作的认识;
二、协助计生部门搞好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社区内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指导社区内的育龄夫妇选择科学的避孕措施,提高社区居民生殖健康水平,杜绝计划外生育;
四、引导广大育龄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大力提倡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
五、组织广大妇女开展“巾帼建功”活动,鼓励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
六、组织妇女代表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动和组织社区内待业女青年、闲散女劳动力、下岗女职工和离退休妇女,积极兴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努力解除失业、待业妇女的后顾之忧;
八、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并做到优生、优育、优教;
九、认真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协助计生部门做好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服务工作;
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动员教育居民同一切歧视妇女儿童的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4
一、着装上岗制度,除因特殊情况不需着装外责任区民警下社区工作必须按规定规范着装。
二、责任区民警每周到责任区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或30个小时制度。
三、警务室开门、民警定时接待制度,每周一周四下午为警务室接待群众时间。
四、警情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宣传栏”的阵地宣传作用,每周向居民群众通报辖区警情,适时张贴破案公告,提出预警防范措施和建议。
五、六个必须上门制度,即居民入住迁移时,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证时,居民家庭成员受法律处罚时,居民发生矛盾纠纷时,居民遇有困难时,季节性和区域性案件多发时。
六、季节报告工作制度,责任区民警每季度向辖区居民干部、内保人员、群众代表报告一次工作,坚持警务公开,通报治安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5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6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居财镇管、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核权限。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 审批制度,由居委会书记负责签字审批。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好各类报表,统一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建立健全帐薄。
五、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六、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7
一、生产场区周围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二、原材料要符合卫生要求,盛装原材料的容器要定期清洗,原材料与成品分开,材料库有防鼠、防虫设施。
三、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在过脚池中浸脚后方可进入车间。
四、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
五、生产车间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设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六、进入车间后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工作服要定期清洗。
七、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八、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彻底清洗消毒,用后要清洗。
九、产品检验合格后要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先进先出,产品要与地面、墙壁有一段距离。
十、仓库有防鼠、防虫、防湿设施。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8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小区包组干部审核、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居民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9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促进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室卫生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二、定义
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办公场所、会议室、展厅等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
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动员清扫整个办公室。大扫除时间由行政部根据情况而定。
三、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四、办公用品卫生管理制度
1、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严禁摆放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前电脑和显示屏要关闭。
3、饮水机(禁止空烧,就近人员负责水桶的监控)、灯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文件柜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
4、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5、各部门负责部门内部的物料管理,严禁随意堆放,丢弃。
五、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下班员工自已整理个自各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3、禁止在办公室抽烟。
六、每周由行政部抽出一天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清扫办公区域所有地方。
七、检查及考核
每周由行政文员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第一次给予公告栏通报批评,若再次检查后仍不符合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10
1)、全部设备操作手必需经安全和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2)、采纳新的生产方法,添加新的技术设备或调换工人岗位时由相关人员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3)、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4)、班中不允许私自顶岗替岗换岗。
5)、设备的.机械运转、移动部位(如切刀、带轮、压辊等)要用安全防护装置;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拆卸。
6)、设备清洁时,必需断电后才可操作
7)、未经允许,各生产车间不得私自接电源,接驳大容量电器设备。
8)、电器设施要严格根据其规格使用。电器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需具有爱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9)、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消防应急灯和指示牌等。
10)、消防设施及用具应定期检查,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便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1)、禁止违章操作。
1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13)、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危急品(包括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进入车间,危急品贮存要有专设场所存放。
14)、车间各负责人要定时排查设备安全状况,若发觉不正常时或存在隐患时要准时上报,并通知设备修理部门和设备修理人员准时进行处理整改,并做好排查记录。
15)、对于修理安全排查出的违章操作人员要严厉 处理并记录在案,对于屡犯人员惩罚或调岗,严峻者辞退。
16)、亲密留意各车间各出入口,对非本车间人员要询问,不符合进入车间要求的要准时请出车间,以便保证车间产品品质安全和车间财产安全。
17)、休息日大扫除后,各车间最终离开人员要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电源、水源、汽是否全部关闭,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并检查与外界相通的门窗是否全部上锁。
18)、如有重大突发大事发生时,各负责人要负责各班的人员组织和安全工作。
20)、车间设立安全检查小组,每周排查一次,对车间安全隐患跟进解决落实。
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篇11
1、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7、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8、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采购员要认真学习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库房管理制度
1、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4、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7、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过1cm)、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1、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6、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已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或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
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有异味、污秽不洁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时间应在30分钟以上,然后冲洗干净。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要按食品生熟不同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
4、糕点存放在专库或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多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内,做到生熟分开保存。
5、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6、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后定位存放。
凉菜间(冷拼间)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1、凉菜指定专人加工制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
2、凉菜间工作人员要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严格洗手、消毒。
3、凉菜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
4、凉菜间的工具、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加工熟食卤菜要先检查食品质量,原料不新鲜不加工。熟食卤菜要在另间加工,加工后进凉菜间改刀配制,剩余的存放在熟食冰箱内。
7、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不能再做凉菜供应。
8、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服务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9、加工结束后,将剩余食品冷藏,清理室内卫生。
烧烤制作管理制度
1、设置专用独立的粗加工间;
2、烧烤间进出口分别设置;
3、专营烧烤食品的餐饮业须必须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凉晒间
4、一般餐饮业可在烧烤间内分别设置腌制区域、烧烤卤肉区域和凉晒区域;
5、烧烤间的工具、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6、烧烤用的调味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调味品。
8、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9、烧烤用的畜产品、生肉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
10、烧烤间必须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餐洗净)→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的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餐洗净、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将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要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间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检修。
6、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7、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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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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