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大全
请假制度大全(通用30篇)
请假制度大全 篇1
一、病假:
1.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2.5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
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3、请假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4、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休年假,必须填写正规的年假申请单,并提交部门经理批准,再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单经理交。)
请假制度大全 篇2
为了整顿工作纪律,加强对教职工的请假管理,经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重申请假制度,望全院教职工认真执行。
一、履行请假手续
(1)职工(科室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请病、事假在4天(含4天)以上者,要持请假条,病假要有诊断书,写明事由、去向、时间,由本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2)系、处、部级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履行备案手续;
4天(含4天)以上经主管院长签字,并有由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需在人事处备案。
(3)副院级领导干部,请病、事假经书记、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履行销假手续
请病、事假结束后,按请假程序销假。一个月内请病假7天(含7天)、事假4天(含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的工资。病、事假1个月以上,职务工资扣发40%,津贴全部扣发。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视为旷工。行政工勤人员旷工一天、教师旷工一节课扣当月津贴的50%;行政工勤人员旷工2天以上,教师工旷工2节课以上,当月职务工资、津贴全部扣发。病、事假超过3个月,各部门应将请假人员名单报人事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系、处、部级环节干部销假手续在人事处办理,其他人员在本部门办理。
三、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会议请假手续
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会议、短期研讨班等,均要经主管院长批准,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严禁绕道旅行、游览或私自延长时间。
四、教师进修等请假手续
教师进修(含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读研究生等)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要在教务处履行备案手续,返校后及时向主管院长和教务处报到。超出期限不返校者立即停发全部工资,超出规定期限一学期者,学院予以除名。
五、请各部门认真传达贯彻本规定,凡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
假后部门未及时上报以及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请假制度大全 篇3
一、休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寒暑假、带薪年休假
1、医院正式在编职工享受寒暑假,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详见北大六院[20xx]人字第4号《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2、在编人员每年应享受寒暑假天数以本人工龄为基础确定:
(1)工龄不满5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2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0天;
工龄5—14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3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5天;工龄15年及以上者,每年可连续休假4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20天。
(2)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硕士学习期间折合1年并入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
(3)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博士学习期间以3年计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其硕士期间不再折合年限。
3、休病假、事假应先利用寒暑假、年休假。
4、当年6月30日之前来院者可享受当年一半寒暑假,7月1日以后来院者均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
(二)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有本院保健医、三院医师证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可在其它医院就诊并开病假证明(须附诊疗记录及相关资料)。
2、病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8-15天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20%,扣发浮动工资100%,补贴1-10的50%。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16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3)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发放。
(4)半日工作者,两个半天折合为一天,累计后按规定扣发。
(5)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工资停发,医药费自理。
3、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出国探亲除外)
1、事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需请事假1—3天者,由科室领导审批;
需连续请事假4—7天者,由人事处审批;需连续请事假8天及以上者,由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休事假4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
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以不计入事假,但要计入考勤:
(1)职工凭子女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2)女职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者,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
3、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婚假
1、凡来我院工作后领取结婚证者,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休婚假。
2、法定婚假为3天。初婚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另享受奖励假7天。
3、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生育假、节育手术假
1、生育假
(1)已婚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90天;
晚育者(指24岁及以上初育者)可另增加奖励假30天;难产、剖腹产再增加生育假15天(须有诊断证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2)女方护理婴儿确有困难的,男方在女方单位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可享受所增加的30天奖励假协助女方护理婴儿,而女方就此不再享受奖励假。
(3)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父母各5元),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2、节育手术假
(1)已采取长效措施而接受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休假。人工流产休假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休假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假30天;人工流产同时取节育环休假15天;单纯结扎休假20天。中期引产休假30天,同时输卵管结扎休假50天;生育后输卵管结扎者,生育假增加2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
(2)未采取长效措施做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一年内做两次及以上人工流产者,第二次起按事假处理,医药费自理。
3、生育假、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探亲假
1、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2、探亲假期限及待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休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寒暑假天数不足的可根据相应的'探亲假天数予以补足。
4、出国探亲除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外,可根据情况给予最多1个月的事假。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不再保留公职。
5、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根据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
1、凡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自幼抚养人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北京地区假期为3天,外省市假期为7天。
2、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严格考勤制度及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关考勤的相关事宜
1、各科室应严格考勤登记制度,上述各类休假原则上均为当年有效,确因工作安排当年无法休假的,经科室同意,允许保留至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于休值班休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补休,禁止累积数月值班休集中补休。
2、考勤员应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考勤员每月应向本科室人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及休假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单位请假者,事后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续假应在假期期满前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到科室或人事处销假,以便恢复相关待遇。凡不按规定及审批程序休假或放任违反规定者,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4、当年退休人员可在退休前休完当年相应的寒暑假、探亲假,不再单独享有其他假期。
5、根据考勤登记,除寒暑假和值班补休外 ,其他休假均不享受卫生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除寒暑假外连续休假1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当月的电话补贴。连续休寒暑假或值班补休等2周以上者,超过2周的天数不享受岗位奖金。
(二)旷工及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按要求报到上岗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或伪造者;
(5)擅自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者。
2、旷工期间的相应处理:
(1)对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每旷工1天即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三、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我院规章制度中内容与此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院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维护合同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合同制人员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各科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合同制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休假。
4、合同制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与在编人员休寒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相同。
5、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请假制度大全 篇4
一、自觉服从驻县管理教师和实习学校的管理和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请假后按时返校。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实行“组长-驻县教师-实习学校领导”三级管理。无特殊情况(公共课补考、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重病、直系亲属突发事件)一律不准请假,出校园购物等离开学校的.必须向实习组长请假,并向实习学校领导说明方可。方可。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按照程序请假。实习期请假(24小时以上)次数超过4次者(包含4次),取消其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三、具体请假程序:跟组长申请,组长同意后和所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年级组长或教导主任协调好课程安排,让学校主管校长给驻县教师打电话证明,驻县教师批准请假后,给驻县教师送递请假条。方可离校。如回师大,到校后辅导员给驻县教师打电话证明已返校;如回家,到家后让父母给驻县教师打电话证明已到家。组长做好本组成员的请假记录。
四、实习学校放三天假以上方可离校,提前和驻县教师请假,组长做好离校返校登记。周末无论所在学校有无课,都不得离校。
五、不按规定请假私自离校者,一次扣10分(见博文《驻县教师对实习生评分项目及标准》),两次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三次被定为实习成绩不合格。三次以上者停止顶岗实习送回学校。
请假制度大全 篇5
一、学生日常请假制度
1、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必要时应附证明(病假应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至7天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7天至14天由学生处批准;14天以上由分管学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间如在实习周、课程设计周等集中教学阶段时,还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休假的,按旷课处理。
3、学生病、事假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由系(部)集中保管。
二、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管理制度
1、双休日、节假日学生需离校回家而不能返回者,必须提前请假,请假条需先经辅导员批准,后交系部审批。
2、离校回家学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离校学生应注意安全,遵纪守法,严以律已,积极维护当代大学生的.形象。
3、热爱大自然,不随意折枝爬树,不随意践踏庄稼、草坪,更不能野炊、玩火、下湖泊或河道游泳。爱护环境,不乱扔纸屑、瓜果皮,不乱刻乱画。
4、不允许个人以班级、部、系或学院的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5、部系辅导员应对学生进行长期的、全面的行为规范教育,及时掌握双休日学生动向。
请假制度大全 篇6
为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教师工作热情,经校行政讨论决定,特此规范学校请假制度。
一、请假相关规定:
1、实行请销假制,教职工持请假条请假,假期到时必须销假。请假时先到部门领导处请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门领导的审批假条到学校请假。严禁不假离校和请霸王假,严禁无病呻吟和小事长假。
2、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如休假延期未及时补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在日常考勤检查中,任何人不得故意隐瞒、欺骗检查人员,违者将与当事人同样处理。
3、除婚丧嫁娶按规定请假外,教职工因其它原因请事假应严格控制,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二、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处理。
2.请假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校点负责人或值日行政审批;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学校行政会审批;十五天以上的报教办审批;一月以上报教育局备案。
3.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五个工作日)以上病假,由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4.鉴于教职工有寒暑假,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假期,如确须在教学时间举行婚礼,学校给婚假三天(举行婚礼当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视为出勤。
5.女教职工生产假: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以上待遇。
6.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3天(从死亡之日起连续3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
7.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8.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二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教职工生日,可酌情处理,尽量不影响工作。
9.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出勤。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10.教职工离校在1小时以内可不计入考勤,但在离校前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并在学校门卫室作好登记,离校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可视为出勤;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记、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离校在1小时以上需具备请假手续,记入考勤。
11、教职工每周到校、离校都要按要求到行政办签名,未按规定签名,按缺勤处理。签名弄虚作假,按工作失误处理。
12.教职工要按要求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庆祝活动等),活动开始后2分钟后未到视为迟到,10分钟后未到达视为旷工,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13.教职工在教学期间内休假、外出学习在两天以内(含两天),需提前调好课,安排好本职工作,并报学校负责人(或值周行政)、教导处备案,方能离校,否则视为工作失误(遇急重事除外)。
14.所有“视为出勤”的假,也必须具备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15.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项,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16.本制度经学校行政会通过,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三、奖励处罚办法:
1、每学期期末出勤奖200元,请假一个小时记一个零星假,当月4个及以内零星假算半天事假,5-8个零星假算一天事假。事假期合计超过7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资扣出勤款。全期无事假的,学校另外奖励100元。
2、病假一天者(不含常规假),扣除出勤奖10元。病假连续超过14天的不发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不发该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也不得享受学校出勤奖励。(文件规定的特殊病除外)
3、对不假休假,越级批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假,超期休假等,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追究纪律责任。短期旷工处日均工资3--5倍的教育费,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学校不安排工作岗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凡不在岗者一律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出勤奖励。
4、凡期累计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无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请假制度大全 篇7
一、假期补充规定:
(一)管理人员全年无休假,每人给予6000元/年满勤奖;在云南省内请假4天(含4天),接送家属、看病(需提供医院证明)不做为休假考核。
(二)本制度规定管理人员每年探亲假30天(探亲假不带薪),请假在30天内的人员公司只给予3000元/年奖金;超出30天假期取消3000元/年奖金。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爷爷奶奶、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生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相关资料经公司核实后,另加20天内假期并不予罚款,不享受3000元/年奖金;除以上规定假期以外,每人每天均罚款200元,以此类推。属假期请假天数在年终奖中均扣除该天数。
(三)因身体原因需回福建看病,按请假天数计入假期考核,不计假期超日罚款,但取消3000元/年奖金,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相关资料及病历经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审核,病情未达到住县级以上医院将计为请假期考核,如有弄虚做假被查出每人每次罚款1000-3000元,均按超假期条款处理。
(四)春节前后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须请假经部门领导同意批准后,将按:3天内每天罚款200元、4—10天每天罚款300元、11天以上每天罚款500元,本次假期按最多天数计算标准进行罚款,请假天数计入年终奖考核,扣除该假期天数。
(五)春节期间留厂管理人员每年补10天探亲假期,若在当年只请假10天以内,不计入请假考核,可享受年满勤奖6000元,留厂人员暂定每人补贴20__元。
(六)请假人员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申请请假并说明实际请假理
由,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部门领导给予审批,若部门领导内部无法自行安排人员,部门领导向公司申请公司调人员到该部门代替工作,若领导不同意或公司无法安排人员,该部门领导不予批准请假,超出请假审批权限将对该部门领导罚款1000元/次。
(七)请假人没写请假条、请假条不及时提交办公室和收假后不及时到办公室报到,公司不做该请假人当月工资;如请假时间和报到时间弄虚作假,查实后将处罚1000元/次。在外工作的管理人员如须请假和延期请假,必须委托本部门人员代办理请假条交给办公室人员,收假后用电话告知办公室人员,否则视为无请假处理。
(八)请假时限最低按半天起计算,请假半天之内部门领导不予审批。
二、考勤补充规定
(一)在原有考勤制度上对缺勤罚款和补勤单作调整。
(二)现有缺勤将按50元/次罚款,补勤单在5天内上交办公室人员(出差人员和公务人员回厂当天开始计算),不属公事人员不允许补勤,如发现补勤单弄虚做假每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200元。
(三)当月补勤人员提交补勤单时限规定次月3日,超过3日后提交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后果自负。特殊情况例外。
三、中层领导人员岗位调整规定:
(一)部门领导对中层领导岗位调整须经董总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一般管理人员,部门领导有权自行调整本部门人员岗位,如在该部门原有岗位工作长期表现不好,经部门领导多次警告无效,可交给公司领导处理,原则上公司规定所有交给公司领导的人员,将安排到门卫工作,个别工作表现不好月薪降到1800元,待表现好后恢复原有工资。
(三)各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人员每月开会不低于2次,否则对部门领导
罚款每次500元,特殊情况例外。
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一般管理人员和中层领导请假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不须向董总审批请假。
本制度即日起生效,与其他制度若有冲突,以本制度规定为准,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请假制度大全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请假申请表》)。如因急事、急症等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采取通信方式向班主任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北京地区以外就医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因事请假,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期限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批准;学生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伤病需要治疗的,不得超过6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周,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应当由班级负责人或其他同学持其请假申请表原件出示给任课教师验证,并将复印件交任课教师留存。
第八条 因急事、急症等无法事先书面请假,已先向班主任以通信方式请假者,由班主任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1.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延误,未能购买车票、机票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返校者;
2.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3.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旷课者、私自离校者,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请假制度大全 篇9
一、请假原则上采取逐级上报的形式。
二、病假需凭本院“疾病证明”。
三、护士长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主任同意签字,上报护理部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护士长休假之前做好护士长管理相关交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四、护士有病或有事,须本人亲自来医院请假,请假超过3天者,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报护理部主任批准后,按病事假处理。
五、因疾病等原因不能上夜班者,应于接班之前请假,经护士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请假制度大全 篇10
为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把请假考勤与教师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相结合,根据《xx市xx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教〔2〕221号)及《xx市xx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201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先的请假考勤制度进行修改,请全校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假的类别和含义
1.校务假
(1)公务假:教职工因学校公务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包括:参加会议、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教研活动、处理学校相关工作等。
(2)公休假:教职工符合有关规定而申请,经校委会讨论同意的假期。
2.个人假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2)病假:教职工因病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函授假:教职工因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法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
(二)请假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请假证明材料(文件、通知、医院证明等),申请假期。
2.填写《一中教职工请假单》(短期)或《xx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
3.校办审核、按审批权限由分管校长审批
4.安排好工作,由处室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处或校办存档。
5.销假:请长期病、事假的教师,回校后要填写销假单,并送中心校存档。
请假流程:→→→→
(三)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半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由分管校长申批,请事假1天以上3天以下(或病假1天以上5天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室)审批,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5天的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较长的假应提前向校长室请假,以便协调工作。
2.处室人员请假、经处室主任同意,由分管校长审批。
3.处室主任请假、经分管校长同意,由校长审批。
(四)制度说明
1.因急事、急病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未经审批而离开岗位的或假满不回校上班的或借病假办理私事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严重者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教师临时调课,需经教学科研处同意,并尽快通知学生做好准备。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个人擅自调课,一律作旷课论处,并扣发双方教师上课分数。
3.教职工在请事假、病假、法定假时工作由学校安排,其它公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需自己联系本校教师代课(和代班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学校不支付代课金,原则上代收代支,超过三天部分由学校安排,学校支付代课金。教师参加不是由教育局指派的各类比赛,凭相关通知先向学校请假,学校只允许参加比赛,不给予工作安排和差旅费报销。
4.每学期教师可请两天机动假处理家庭重要事情,请机动假时必须自己安排好工作,提前向校长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5.法定假的规定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需证明材料),婚假应在结婚期间。
(2)产假:按温瓯教[2]221号文件执行。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等)亡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给奔丧假期(直系祖辈、叔伯、婶、舅舅、姨妈等亲属亡故的给予1天的假期),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用自理。
(4)教职工在请完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后,因故需延长假期的,经审批后作事假论,否者为旷工。
6.假期计算: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流产假、丧假,包括双休和法定节日在内计算假期天数。
7.如教职工婚期期间未请假或未用完法定假期并在校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发给教师一定的奖励,其标准按代课节计算支付,具体由校办和教学科研处联系后,教学科研处按代课节费造册支出。
二、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上班要求:
1.班主任类:应在课前管理时间前到校,班级学生离校后方可离校。考勤时间为8:00--16:00,每周跟语文、英语老师协调好后允许有2次课前管理不到校。
2.行政后勤类:校长室、学生处、教科处、后勤处及后勤功能处室等是学校的常设机构,正常上班时间应有人值班。其考勤时间为8:00--16:10。如遇特殊情况,处室人员要处理好事务后方可离校。
3.图书馆工作人员:上午8:50--11:20,中午11:50--12:30,下午13:20--17:00
4.各处室无教学任务的非行政人员及实验员:8:00--16:20
5.其它任课教师:8:00-16:00。
6.如有教师中途离校,须到门卫处进行登记。上午考勤结束时间为11:00,下午考勤从1:30开始。
7.各主要处室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10--17:00至少有一人在办公室。
8.每位教师(图书馆人员除外)每周在无课时可机动半天(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机动半天)用于处理个人临时事情,使用机动时必须有两次按指纹记录,否则按一天缺勤处理,班主任原则上早上不安排机动。教师在使用机动时必须要安排好工作,并信息通知校办,实验室、信息处等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部门教科处并确认当天无重要事情才可使用机动时间。但是每周末下午一般不得当作机动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周未下午可以提前30分钟签退。
(二)教职工考勤办法
1.教职工日常上班、迟到、早退的自行到学校一楼大厅或食堂指纹考勤,中途离校(包括公事和私事)到传达室登记,每月由办公室汇总。
2.考勤上下限时间:6:00和18:00。教职工上下班考勤时,因指纹机原因不能考勤,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并到传达室登记。
3.半天以内的公务假,如果没有功课或调换补上的,可直接填写请假单,由校长室审批存档即可。
4.教职工政治学习和集中会议、升旗等由校办负责考勤,每月汇总一次;教研(备课)组活动由组长负责考勤,报教科处审核,由教科处每月汇总一次;监考、集中评卷等由教科处负责考勤;班主任会议由学生处负责考勤;其它会议或活动由牵头处室或委托负责人考勤。
5.各类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半天缺勤统计。迟到、早退5-30分钟内计1次;30--90分钟计2次;超过90分钟计3次(即缺勤半天)。迟到或早退当周未计算转到下周累计。
6.常规考勤按月统计考勤分。传达室应将考勤记录在每月2日前送校长室整理备案,再由后勤处统一发放。
7.外出学习1天以上凭文件通知先审批后办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并按事假处理。3天以上的各种请假,要凭书面报告(病假还要区级以上医院医生建休证明)到校长室填写请假单,一式四份,分别留于区教育局政工科、中心校、学校、个人;假满后要填写销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留于学校、中心校。未销假者以旷工论。
8.当月有旷工者不享受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有旷工3天以上者,学校即上报中心校,停发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奖惩规定:
具体奖惩规定依照《一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说明
1.若在请假考勤中涉及本管理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本制度(修订稿)于2x年3月经校务会议讨论,并执行。
第一中学
附件一: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单(短期)
附件二: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长期)
附件三: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附表7 xx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学历职称
担任职务(工作)请假事由去何地
请假类别生育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5天□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天数自20xx年xx月xx日起
时间计天
至20xx年xx月xx日止
路程天数当年已请假天数申请人签字
学校(单位)
计生专干意见
签名______________中心学校
计生专干意见
签名______________
学校(单位)
负责人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中心学校
负责人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销假情况提前
年月日销假天
超假
路费
报销情况
注:1.此表一式3-4份,学校(单位)、中心学校、本人各存一份;存档一份,或上报区教育局一份。
2.请病假者,须附病历或医院建休单。
附表8
xx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学历职称
担任职务(工作)请假类别请假天数
销假时间销假人签名
批假学校(单位)
计生专干
意见
计生专干签名________________
批假学校(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由请假者本人填写,并按时交予准假单位保存。
(2)批假单位(学校)要将此表中的销假情况及时反馈到请假审批表中去。
请假制度大全 篇11
一、总则: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办法》,为培养龙茗学生组织性、纪律性。预防学生意外事故,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上海市龙茗中学学生请假管理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准时参加学校各种集会和各类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条:学生请假须持有“龙茗中学学生请假单”,请假单从班主任处领取。无重要或特殊情况的不得请假;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的,须持医生证明或家长的报告单到班主任或政教处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经班主任同意后,并报教育教学管理部批准存档;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由本人或家长提出报告,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不予以休学。
第六条:学生上学迟到或外出一律在传达室登记。迟到或早退3次者,作旷课一节论处;未经批准请假的,一律作旷课处理。
第七条:无故旷课,经教育屡教不改者。根据《龙茗中学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二、请假条件
1、学生家中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学生参与,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方可回家。
2、学生因病在校无法妥善治疗,须回家就诊的,由医务室出具证明。
3、平时有突发事情(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出操、上课等等,由班主任老师审核(病假另凭医务室假条)后,方可请假。
4、其他特殊情况。
三、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假条中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病假凭就医证明或校医开具证明),然后先由班主任审批(如班主任不在,由代班老师或年级组长审批,事后向班主任汇报),如有必要再交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2、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先请假,批准后再休息,并由家长带领离校。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办理审批手续,如无法当时提出申请,必须事后补假,但必须由家长签字。
3、批准后,各班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假条,凡是病假,卫生委员必须每天向医务室上报情况。
4、学生假满回校后,须向原批假人或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1、早操、晚自习的请假条应及时交学生管理处存档。
2、请假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班级负责人收齐后统一上交学生管理处以免丢失,过时间的假条一律作废。
3、请假条应注明请假的学生姓名、班级、起止时间、原因及项目(早操、早自习、课间操、晚自习),长假应注明并说明情况,长假时间为一周一清。对书写不详、不明的假条一律按照作废处理。
4、班主任要加强请假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免丢失,杜绝乱发假
5、给寝室管理老师(住宿生交,非住宿生不交,班主任掌握),缺一不可。
6、关于宿舍方面的假条应按时送交宿舍管理员处存档。晚上不能住宿的同学,将假条在当天下午放学前上交—班主任。早操不能参加者,在早操期间必须一律离开宿舍。
7、因病需要回宿舍休息的,必须要向班主任请假并开据请假条,如没有请假条的'不许进入宿舍内,如有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班主任时要向主任等老师请假并开据请假条,事后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说明情况。
8、因事或因病要外出校门时,应凭班主任开据的请假条交门卫室后方可放行,如有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班主任时要向主任等老师请假并开据请假条,事后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说明情况。一但发现不合格的假条应双倍扣班级量化管理分数。
9、检查早操、早自习、晚自习人数的人员应由学生会组织如实填写各班人数及表内的各项内容。
10、纪律检查人员应记录好违纪学生姓名和班级以便查对,并及时上报给学校政教处。
11、早操、课间操、晚自习人数由各班班主任、负责同学及时上报学校,如有人数变动应及时核对更改,如不更改一律按上次人数计算。
12、各班班主任老师、负责同学应及时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核对本班人数及纪律情况。
请假制度大全 篇12
为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体落实教育局文件精神,严肃我校教职工考勤纪律,根据海教发(20xx)77号关于印发《海城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不管何种原因不能上课(上班)、参加会议和升旗仪式的,均需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教职工要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到或签退,以考勤机为准。办公室考勤工作要有日记录(每日两次查岗记录),月小结,学期末总结、公示并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二、凡请假者,均需在事前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及出门条,请假条存根要交由办公室存档,持出门条方可出校门。
三、科任老师请假半天的,由年级主任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同时安排好调课等工作;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由校长批准,准假后到教务处说明,教务处负责安排调课、补课工作。
四、班主任请假半天的由年级主任批准,年级主任安排带班班主任;请假一天的,由主管校长批准,准假后,向年级主任说明,安排人员代班。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由校长批准,准假后,向年级主任说明,安排人员代班。
五、其他员工请假半天或临时外出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一天的由主管副校长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批准,准假后,向分管部门领导说明,并做好岗位安排事宜。
六、中层领导无论公假、私假,必须直接向校长请假,准假后,必须向当天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说明。安排好离岗后各项事宜。
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教职工,按续假时间长短,当面或直接电话向相关部门领导或校长续假,由准假部门或校长告知相关部门安排好该员工离岗后各项事宜。
八、病假:凡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级以上证明方可请假(三级甲等医院)。连续一个月以内,累计两个月以内的病假由校长审批。二个月以上的病假由本人申请,学校申报,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医学鉴定后,到市局领导办公室审批。工作满十年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3—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九、事假: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基本工资)的3%。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并停发绩效工资。连续请假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履行相关手续;事假一个月以上的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人社局审批。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属旷工行为,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十、规范女职工生育人员管理。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男方护理假为15天。
2、《实施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3、对实施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
4、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任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学校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一、规定教职工婚丧假的管理。
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情况,校长批准,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2、教职工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以外,另增加婚假七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3、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含晚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二、教职工不论何种原因请假,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处室或校长审批,由办公室存档,回校后要到审批部门报道销假。(如查岗没查到,又没有假条的视为旷工处理)
十三、教职工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续假的,一律按擅自离岗或旷工处理,由此带来的工作安排不当和其他不良影响,由该员工负责;情节较轻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十四、各处室在批准或得到教职工准假说明后,必须及时妥当安排好教职工离岗后的各项工作;若安排不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处室责任。
十五、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法规,则按照新的政策、法规执行。
办公室
20xx年3月1日
请假制度大全 篇13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分管书记、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请假制度大全 篇14
为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管理和劳动纪律,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教职员各类假期请假及考勤制度。请全校各单位及教职职员遵照实施。
一、劳动纪律实施
(一)劳动纪律是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关键保障,凡学校教职员均须自觉遵守。
(二)对学校劳动纪律进行检验和监督主管部门是人事处。人事处应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并适时对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监督,对出现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员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验和统计、对违反本要求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主动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二、请假内容及请假相关要求
学校请假内容包含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一)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员因病需在家休养,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同意后方可休假。请病假必需持省级机关定点医院、属地定点医院或本校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实。
1)请假一周及以下,凭医院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2)请假一周以上(不含一周),凭医院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长久离岗休养两个月及以上,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诊疗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对离岗休养期满还需继续休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同意后,方可继续离岗休养。
5)教职员经同意离岗休养,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诊疗证实,报审批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安排到岗。
2、病假期间工资及其它待遇
休病假工资待遇按“川人工[1994]38号”等文件要求实施。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基础工资(工资单前二项,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出两个月,自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90%;工作满十年,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出六个月,自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发给基础工资70%;工作满十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80%。
4)休病假期间岗位津贴发放,由各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具体措施。
(二)事假
1、事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因私事请假,按事假计算。各单位应加强对事假管理,教职员请事假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按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同意后,方可休假。
1)请假三天及以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2)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含十五天),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十五天及以上,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2、事假期间工资及其它待遇
1)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含七天),推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归岗,事假期内基础工资照发。
2)请假时间在七天以上,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础工资。
3)停发基础工资期间标准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其社保关系,须在请假申请汇报中明确,但学校和个人应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工伤假及工伤诊疗期要求
工伤假及诊疗期要求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相关要求实施。
(四)探亲假
1、探亲范围、条件和假期
1)参与工作满十二个月及以上教职员,和父母、配偶全部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未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探望一次父母;已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探望一次配偶,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2)对教职员父、母和教职员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员在探望配偶同时即可探望父、母,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3)教职员父母,包含自幼抚养教职员长大养父母;或教职员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员长大、现仍和教职员保持联络亲属,但不包含岳父母、公婆;这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员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双职员全部含有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双方父母又不在同一地点居住,在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6)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学徒、见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教职员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其时间以寒、暑假长短为限。其中已婚教职员探配偶,如寒、暑假时间不足30天,除往返一次路途外补足30天。
8)寒、暑假有条件休假而自己不休不另安排时间休假;符合探亲条件女职员当年已休产假者,仍可享受本要求待遇。
9)台胞、归侨、侨眷职员出境探亲按“劳人险(83)16号”和“侨政会字”(82)011号”相关要求办理。
10)上述要求中所指假期,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如春节等)应计算在内。
请假制度大全相关文章:
请假制度大全





上一篇:2025年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下一篇:医院工作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