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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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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

  学校商店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商店库房管理制度。

  1、商店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诘,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商店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5、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6、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7、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

  1、学校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教育教学、办公、卫生等物品的保管。

  2、严格做好外购物品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的不准入库。

  3、合理安排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整齐,分类清楚,保持仓库整洁。仓库管理员应对库存物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4、对仓库所有物品应加强防潮、防蛀、防压、通风等保管措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管,避免发生意外。如因保管不善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赔偿。

  5、 物品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领发时,要准确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并及时登记入帐。

  6、 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仓库人员要定期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学期一大盘,做到日结月清,帐物相符。对因现代教育的需求,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需先向后勤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消帐。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3

  一、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二、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三、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四、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五、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六、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4

  为加强公司仓库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特对材料出库、入库、退库制定如下规定:

  一、入库流程

  (一)生产成品、半成品入库流程

  入库人员必须确保产品性能、外观、附带资料及包装质量、标识符合公司要求,并需质检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然后至生产统计处开产品入库单,生产统计见派工单后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并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和时间,留存入库单,入库单一联按规定时间报给企管部。入库人员将有质检、仓库签字的派工单交至生产统计处,方可结算工时工资。铜料加工结束需入库废料时仓库保管员要通知企管部,在企管人员见证质量、重量下方能入库。

  (二)外协、外购物品入库流程

  1、模具

  模具在公司使用的,由委托生产厂家将加工好的模具送至仓库,由设备管理人员和质检员共同安装调试,试验合格并且加工出合格试件后,质检员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采购负责人员持报检单、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至企管部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给予办理入库手续。

  模具在公司外使用的,产品试制合格后,采购负责人员持模具费发票或委托加工协议等有关资料企管部开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后至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无发票或加工协议的应有委托生产厂家开具收条,收条由设备管理员登记台帐并保管。

  2、外协物品

  外协厂家将加工好的外协件送至仓库后,当日由外协厂家或采购人员开具报检单,质检员收到报检单半日内检验,合格后,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外协厂家必须拿具有质检员签字确认合格的报检单到仓库入库,仓库保管员见报检单核对数量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给予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发票后,按合同规定结算。

  3、外购物品

  (1)外购物品采购至公司,由采购人员开具报检单,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在报检单上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接到有质检签字的报检单或质检通知货物合格后与送货人员当面确认货物数量、重量,铜料、铝料等重要物资必须通知企管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确认,确认结束仓库保管员在送货单签字注明确认结果。采购人员拿报检单和送货单到企管部办理入库手续。外购厂家开具发票后,按合同规定结算货款。

  快递送货或货到质检不能马上检验的物品,仓库保管员先与送货人员当面确认货物件数,包装完好情况,并在送货清单上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待采购报检后,质检检验合格再按清单清点数量。

  仓库保管员收货后要如实在收货记录表上记录收货时间、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送货人等。

  报检单必须详细填明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或代理商等内容,并且要保持货物名称的统一性,杜绝这一批与下一批相同货物不同名称的现象。

  (2)外购设备、材料直接发到施工现场的,工程公司接货人员负责核对所收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外包装等是否与所订货物要求相符,若符合,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所收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收货时间、收货人、货物完好情况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汇报到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留存后,以文件发放记录形式由采购部签收,采购人员依此作为入库依据报企管部。企管部在一日内办理入库,并通知工程公司内勤,工程公司内勤一日内打出出库单,到仓库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仓库保管员见入库单、出库单后办理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3)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采购的货物必须开具发票,并且要写清楚所购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发票必须经购货经手人(现场人员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质检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购货人持签字确认后的发票、明细到企管部开入库单,持入库单至本部门开出库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至仓库办理出、入库手续。仓库保管见明细、出入库单后,给予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出库流程

  (一)工程出库流程

  仓库管理员依据工程公司下发的工程材料明细清点,放至指定材料放置区,仓库保管员不准在工程材料明细上进行名称、型号、数量等更改,只允许在备注档作发货与否或数量与重量转换记录。如发现材料明细上的材料名称、数量有错误或有疑问,或所要材料仓库无货,欲用其它产品、型号代替时,必须通知工程公司或生产部,工程公司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更改。

  清点结束仓库主管与施工队指定人员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核对无误后,施工队指定人员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在工程材料明细签字确认后装箱封袋,管、角铁、氧带等捆扎成捆。箱内、袋内、捆扎处放入装箱单以方便工地清点。装箱单一式三份,工地一份随货通行,工程公司、仓库主管各留存一份;装箱、封袋完毕,箱外或袋外用机打封箱单将箱、袋分类编号及箱内或袋内物品名称进行标明,以方便发货、收货、损失查询及施工开箱,工程公司将箱、袋、捆等进行记录,一式两份,做发货清单用。

  清点完毕仓库管理员依据实际工程材料发货明细输入电脑,工程公司内勤核对无误后打印电子明细,交工程公司领导签字后仓库留存。

  发货日期确定后,由生产部安排人员将待发物品运至代发货区域发货,发货时由仓库主管及工程公司指定人员按发货清单逐项确定,全部装车,发货清单一份随货通行,一份工程公司留存。

  (二)生产车间出库

  领料人在生产部开具领料单或产品材料明细,领料单上无打印领料人的,领料人要在领料单上签字后,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库。手续不全,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出库,特殊情况可事后补签,但必须有书面记录。不按手续办理或事后不补手续的,一经查实,按仓库丢失材料处理。领料人不开领料单就自己拿料使用的,一经发现,至少罚款100元。

  (三)外协件出库

  生产部统计将需要外协的零件打出电子出库单,注明外协要求后经外协厂家、生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仓库保管员,方可将单上所写数量或重量的物品领出。对于数量较多、不易清点、单件价值不高的物品,可先称出重量,再将重量换算成数量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四)工具出库

  工具领用人在本部门开具领料单,由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查看签字是否齐全,无误后按单发货。设备管理员每月汇集工具领料单,分班组、施工队、个人登记工具领用台帐,台帐后附工具领料单复印件做依据。工具领用台帐必须详细记录领用工具名称、型号、编号、数量、生产厂家、领用时间、领用人等详细内容。

  三、退库流程

  工程施工完毕后,剩余物品退回公司,现场施工队伍必须将退回物品整理分类清楚,正品、废品分开,装箱、封袋、捆扎,装箱、封袋等要求同出库,现场无条件机打装箱单可以手写,然后将箱、袋、捆等的数量进行记录,一式两份,做发货清单用,一份随货通行,一份施工队伍留存。货到公司后,生产部安排人员卸货后,仓库保管、工程公司、企管指定人员共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然后按随货通行的发货清单逐项清点到货箱袋捆的数量,无误后,工程公司可给予结清运输费用。

  到货清点后,仓库、工程公司、质检部、企管部安排人员退库。首先由仓库保管、工程公司指定人员开箱按装箱单清点数量,核数无误后,由质检员对物品进行检查、分类,工程材料退库清单按合格、返修、不合格进行详细记录。质检确认合格的产品,可入库到各仓库。检测不合格但可以返修的产品,由各班开具返修派工单、领料单,将物品领出返修。返修后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方法同生产成品入库;无法返修或返修不合格的物品,由仓库保管员开具报废申请单,经质检、企管、生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工程材料退库完毕,工程材料退库清单由仓库保管、工程公司、质检指定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仓库留存上账,一份工程留存统计,仓库保管员负责在三日内完成将退库材料清单输入电脑。

  四、出入退库规定

  (一)出库单:

  材料明细只做发货存档,不做出库单用。在材料明细上注明发货标记,原则上第一次发货用“①”,第二次发货用“②”,以此类推,不允许用“√”表示,同时在明细最后注明①发货时间,②发货时间,以此类推。每次清点出库后,仓

  库保管人员都要及时把清点出来的`物品的清单输入软件,由工程公司内勤确认后打印出来,一式三份,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企管部留存,一份工程公司留存。每次发货都要按步骤进行,不能更改上次发货的单据,需要增加的明细需另起单据输入并打印。直至材料明细全部发完后,材料明细存档。出库单需按规定时间报企管部。

  (二)工程材料出库

  1、工程材料明细必须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能出库。明细无签字或签字不全,不允许出库,违规出库,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仓库保管员不准在工程材料明细上进行名称、型号、数量等更改,只允许在备注档作发货与否或数量与重量转换记录。如发现材料明细上的材料名称、数量有错误或有疑问,或所要材料仓库无货,欲用其它产品、型号代替时,必须通知工程公司或生产部,工程公司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更改,如果出现私自更改情况,工程施工中因此更改出现重发、现场购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仓库保管员负担。材料明细上有更改痕迹不论更改人是谁,发现一处处罚仓库保管50元。

  3、工程材料在封箱装袋前必须经施工队或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确认后方能封箱,相应确认人要签字确认,贴于箱体或桶的封口处并留存一份,不经确认不允许出库。如出现无人确认就出库的情况,现场施工中出现材料与明细的数量、型号不符发生的发货费及误工费用,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经确认的物品在装入装箱单封箱封袋后,发到工地包装没有破损,或有破损没有在验货时与送货者验明有无缺失,以及没有及时通知公司的,装箱单注明货物均表示已到工地,施工中出现装箱单注明货物没有的或数量不足的,施工队承担补发、现场购买相应费用。出现货物型号不对,公司所予调换或让施工队现场购买,所产生费用待将错误型号货物退库确认后,由仓库管理员及工程公司签字确认者共同承担,退库时没有如施工队所说的发错型号的货物,由施工队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清点完应标记工地,不得抽调给其他工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调配的,需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并写明抽调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补充。如有已经在K3里填写出库单的,需及时通知制单人更改。

  (三)工程材料退库

  1、工程材料退库必须分类包装,箱内袋内必须有装箱单,运输单位必须有发货

  清单,每缺一种罚款100元。

  2、所退材料的工地名称、工期需填写清楚,所有物料严格按照发货时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退库,不得私自变更名称,物料单位要统一明确。

  3、退库材料必须按退库程序办理,退库完毕必须经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签字认可,违规退库、没有工程公司指定人员签字认可,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200元,退库时仓库通知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无故不安排人员退库,仓库不允许自行退库,相应责任由工程公司承担。

  4、退库完毕,仓库保管在三日内将退库明细录入软件,工程公司内勤及时确认退库单与所退物品一致并审核退库单。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库房调配功能,促进库房管理工作高效、安全、有序运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出、入库管理办法

  1、采购计划

  (1)每月底,生产部要将下月生产产量及耗用材料预计数经总工程师审核和总经理批准后报采购部。

  (2)采购部根据生产部生产计划和耗用材料预计数及相应材料的库存余量制订下月采购计划,报仓库和财务部。

  (3)仓库收到采购计划后,应对照计划中预采购物资量,检查库房和安排物资存放的位置。财务部要根据采购计划安排采购资金。

  2、采购物资入库

  (1)设备、原材料、配件、五金、工具、劳保等物资入库。

  库管员接到经过检验后“采购物资入库验收单”,要根据物资类型,检查以下资料:公司采购申请审批单;对方公司发货单、运单(或货物清单)、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等资料,一一核对相关资料中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无误后,按交货单上数量点数实物入库,进入系统录入物品信息,开具“采购入库单”(一式5联),经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仓库、供应商、采购、技术质量部、财务部各一联。

  (2)产成品入库

  生产车间完工产成品,由车间填写“产品完工检验通知单”,通知技术质量部检验。技术质量部对检验合格产成品开具“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一套4份:车间2份(一份留底,一份随入库通知单交库房),技术质量部、综合部各一份。

  车间对检验合格产成品,书面通知仓库。库管员接到生产部转交来的检验合格报告,对照报告单上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点数入库,进入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开具“成品入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后,仓库、车间,生产部、市场部、财务部各一联。

  (3)外加工铸件入库

  委外加工品分加工半成品、成品、加工半成品再转加工和加工成品直接外销。

  加工半成品或加工成品收回,市场部收到委外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要通知技术质量部对加工品检验。技术质量部应根据委外加工合同或协议要求(质量标准)检验,对检验合格加工品,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一式4份:市场部2份(一份留底,一份由市场部通知库房入库),技术质量部、综合部各一份。库管员要根据检验报告或加工清单点数,比照产成品入库手续办理入库,进入系统录入加工产品信息,在备注栏标注“委外加工”字样,开具“外加工铸件入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后,仓库、市场部、加工单位、财务部各一联。

  (4)入库资料不符处理办法

  库管员若发现入库实物与跟单上数量(重量)不符或品名、规格型号不一致,或外观存在瑕疵等情况时,应先拍照,单独保管有问题的物品,做好问题标记,及时通知经办人和技术质量部,由其负责处理,并做好记录。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如资料中相关信息不一致,要告知经办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质量,由其负责处理,同时,在该物品信息栏备注并跟踪处理结果。

  如资料不全,要告知经办部门负责人向供应商索要,并作记录,跟踪处理结果。

  凡检验不合格的采购物资、产成品(或加工品),库房严禁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5)客户退货处理

  市场部如收到客户退货通知,要开具“退货通知单”,注明:品名、型号、规格、客户名称、退货件数、退货原因、退货时间及处理意见等,交库房做退货入库手续。

  库管员收到市场部退货通知单,点数后单独存放退货区,标注“某某客户退某某货品”,进入系统登记退货信息,开具成品入库单一式5联,市场部、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如退货作废料回炉,库管员要作废料出库记录,开具成品出库单一式5联,在废品栏处注明退货处理,市场部、仓库、财务部各一联。

  2、出库

  (1)生产物料出库

  生产部每月初应预计本月生产用料量,经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后报采购部。采购部要根据库存数和生产耗料情况计划采购。车间日常领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具领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库管员。库管员收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领料申请单,配料发放,进入系统登记出库信息,打印“物料领用出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车间、库房、生产部、财务各一联。

  (2)成品销售出库

  市场部根据签约合同和客户订单提前2天开具“提货通知单”,注明购货单位、地址、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税种、发货时间、付款方式及时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交库管员备货。

  库管员根据市场部“提货通知单”,检查成品库存量和通知单信息,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签字不到位不发货。检查无误后,开具“成品出库单”(一式5联),相关人员签名,按联次说明,仓库、市场部、客户、综合部、财务部各一联。

  综合部要凭总经理和财务部签字后的“成品出库单”开货物出厂单。

  (3)委外加工直接外销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

  对委外加工直接外销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业务,库管员根据市场部的“委外加工材料”出库申请单或加工协议,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和总经理审批后,进入系统分别作加工成品”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假入库和加工成品或加工半成品再转其他加工假出库登记,并各开一套(一式5联)外加工品入库和外加工品出库单,相关人员签名,按单据联次说明,仓库、市场部、加工单位、客户、综合部、财务部各一联。

  (4)五金、工具、劳保用品、保洁用品出库

  为节约成本,原则上,五金、工具、劳保用品、保洁用品要按需领用,手续比照生产物料领用办理。

  (5)外借物品出库

  库房物品严禁私自外借,如因公需要临时借用,需填写借用申请单,注明借用原因及归还时间。原则上,借出物品时间不得超过3天,如超过时限,要重新开具领料申请单,按领料手续办理。

  三、请款要求

  1、采购或是加工请款,经办人要根据库管员和成本会计核实后的入库单原件(委外加工需提供相应的.外加工出库单,外加工入库单)、订购(或委外加工)审批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清单、运单、质检报告等有效资料向财务部提交请款申请。

  2、因销售或采购、加工产生的运费、加工费,经办人应提前2天报行政部、财务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期方可凭发票和加工协议、出、入库单蓝联(出入库单已注明))办理请款手续。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6

  目的:为明确和规范公司仓库物品的进、出手续,避免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和工作混乱,便于控制成本及核算。

  一、仓库基本管理

  1、产品必须码放在垫板上,不允许产品直接接触地面(包括散装产品),产品摆放要做到“三齐”,堆码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或错放现象。产品必须要集中码放,一种产品必须码放在一排或并排二排,不能相隔另一种产品或过道码放。

  2、仓库每种产品要有标识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摆放产品(从前往后、自左到右的码架,确保优先使用前面的、左边的产品)。

  3、库房码放产品必须留出进出货通道,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4、经常检查所存放的产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等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5、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仓库要每周一次进行全面卫生清扫,仓库要保持空气流通,要有防潮、防火设施,要有防鼠粘板。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仓库内严禁吸烟。

  6、仓库按食品区、包材区、清洁用品区进行分类摆放,不同品类的产品放置相对应的区域,不得混放。

  7、仓库消防灭火器要固定在墙壁上或水泥柱上,消防通道位置不能存放货物,货物放置也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拿;紧急出口一定要保持畅通,定期检查是否损坏,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工具使用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

  二、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1、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明细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双方在送货单据(入库单)上签字。

  送货单据(入库单)当天15:00前交至财务处;送货单据(入库单)保留三个月。

  2、物品进库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仓库台账保留十二个月。

  3、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4、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5、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6、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7、注意仓库所有物品的存量,以降低库存为原则,根据实际使用量,科学制定各种物品的存量,并据此每周做出请购计划。

  三、物品出库有关制度

  1、出库时间:早10:00-11:00

  下午:4:00-5:00。各部门应在营业前做好各项准备,用于营业用的各种物品及商品等,避免紧急出库,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2、领用人去仓库领物品前,必须正确填写领货单(领料单上要有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一式两份:仓库管理员、主管各执一份),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领货单保留三个月。

  3、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4、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供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5、保管员要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6、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领货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货物。

  四、物品盘点制度

  1、每月月底餐厅各部门都需对本部门的物料、物品、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月盘责任人:各部门主管;盘点人员:主管+员工;盘点表制作人:财务+主管);次月3日前将月度盘点表交至财务处。月度盘点表格保留十二个月。

  2、财务月底依据随机抽盘的方式陪同一家餐厅主管进行月度盘点。

  五、订货制度

  1、厨房新鲜时蔬、禽蛋肉、海鲜类产品由厨房主管每日采购。

  2、调料、粮油、零嘴、其他食材、各类包材、卫生清洁用品每周一由门店主管进行清点并确认采购清单。

  3、每周二采购人员收集采购清单,并集中进行供应商订货;同时填写采购请款单向财务请款。

  4、每周五采购人员确认采购物品入库状况,未能到货的品项向店长报备原因及预估到货时间。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7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运营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9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类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防止被盗、丢失、安全及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而制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二、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监督和发放部门,专管员和库管员要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

  三、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管员、库管员、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专管员、库管员、采购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采购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四、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易制毒化学毒品专管员审核登记后,向库管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专管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专管员、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专管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车间)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五、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库管员、专管员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专管员、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其他库房,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六、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和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生产部、厂办和使用部门进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仓库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仓库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进入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九、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十、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收集到一定量时出售给生产企业或公司组织销毁,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0

  1、食堂仓库所有物品必须登记,注明物品名称、购买日期、价格、数量、保质时间。

  2、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实事求是,服从安排,不得弄虚作假,不玩忽职守。

  3、除领料人和食堂仓库管理员外食堂员工不许到仓库乱窜。

  4、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5、领料人必须签名,从仓库领出的物品要让库管员进行登记,领出的物品只能公用,一律不能私用。

  6、领料人要对自己所领的物品进行监督与负责。

  7、食堂仓库管理员要对领料人进行监督,对于不该领的物品一律不领并对领料人所领的物品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8、食堂仓库管理员必须定时盘点,如发现物品短缺,要立即通知食堂管理人员购买和查找原因,即使解决问题,和指制定相应的防犯措施。

  9、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的食品应严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不能接收入库,对三无产品拒绝接收。

  10、仓库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11、仓库入库的大米、面粉等易霉变食品要离墙20cm、离地35cm,并扎紧袋口。并要落实措施灭杀或防止老鼠进入仓库。

  12、坚持食品与杂物、生食与熟食、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无包装的食品与调料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干净的容器盛装加盖,并标注品名。

  13、经常清理冰箱,保持冰箱内外洁净。

  14、仓库放物资要勤检查,经常通风,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妥善处理。

  15、仓库必须保处干净、整洁、整齐,食堂仓库管理人员要提高“四防”意识,即“防盗、防霉、防火、防投毒”。

  16、食堂仓库管理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食堂仓库内吸烟。

  17、仓库门窗要关某某,锁好,维护仓库物资的安全。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1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2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学校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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