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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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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19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1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2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3

  一、引言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组织。为了保证业委会运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业委会管理规约是必要的。

  本规范以某小区为例,适用于业委会组织结构成立较为稳定,管理经验丰富的小区。

  二、组织机构

  1、业委会委员会

  业委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普通委员组成。

  2、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包括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

  3、顾问组

  顾问组由业主委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组成,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等服务。

  三、职责

  1、委员会的职责

  (1)担任小区的业主代表,维护业主权益,推动小区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小区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和费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

  (3)主持召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4)协调和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2、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负责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

  (2)财务管理小组:管理小区各项收支,制订预算计划和财务报表,以及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3)设施维护小组: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照明、管道等,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4)媒体宣传小组: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要闻、发现和处理的问题等,提升小区形象。

  3、顾问组的职责

  (1)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

  (2)财务顾问:提供财务咨询,监督财务管理。

  四、会议制度

  1、业委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每月召开一次。

  3、业委会委员会和各小组会议应有议程、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业主公开。

  五、选举制度

  1、业委会委员采取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

  2、业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3、中途填补职位时,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填补。

  六、监督机制

  1、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听证会,听取业主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设立监察小组,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向业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其他

  1、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相关方进行密切配合,协调管理。

  2、业委会应注重业主意见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纳,推进小区的共同发展。

  3、业委会应定期开展业主活动,增强业主间的交流和联系。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4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x元(含x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6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策;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行状况;

  3、及时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行;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她有关费用;

  8、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在社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9、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她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有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社区居委会携手共创服务完善、邻里和睦、互相关爱、和谐安全的崇高社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看待业主的意、建议和改善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

  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省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钱。

  3、账目清楚,记录具体,杜绝挪用。

  4、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重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合法收入。

  5、财务支出涉及“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平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其她支出。

  6、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钞票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7、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他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合计金额超过xx元(含xx元)必须通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批准。波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8、业委会需购买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经办人列出具体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妥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9、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0、钞票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钞票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

  11、更换钞票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2、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每半年向业主发布一次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3、年终结算一次。

  14、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解决。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具体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具体记录内容,根据实际状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代表)大会决策。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办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告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在下列状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觉得必要,书面规定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规定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规定召开的'。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可根据具体状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告知规定期间在微信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物业服务评估会议每半召开一次,邀请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参与,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估。

  7、参与社区召开的其她会议和学习。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顿,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涉及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保证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拟定印章管理人员。

  3、所有用印采用报批制度,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批准方可使用, 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献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批准方可使用。

  2、紧急状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阐明状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毕《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批准使用公章的其她委员必须亲自核算状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业主季会规章制度。

  (三)印章的使用范畴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雇物业管理公司方案与协议、《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策、决定、公示、协议、规章制度等。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状况,保证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状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县主管部门查处,由负责人承当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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