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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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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奖罚制度(精选23篇)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1

  为了加强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确保职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总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和项目经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一般安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一、未规范着装,或穿短袖、背心或赤背、脚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人员饮酒进入施工现场。

  三、工作中开玩笑、打闹、吵架。

  四、交叉施工作业安全监护人,擅离职守,脱离工作岗位。

  五、夜间施工作业没有设置充足的照明。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安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

  一、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佩戴破损安全帽(帽壳破裂,内衬掉落、断裂,帽带脱落或使用铅丝、胶线做帽带)进入施工现场,将安全帽当凳子坐。

  二、操作旋转机械佩戴手套或不佩戴安全防护帽(安全及未将长发盘入帽内(如:操作钻床、台钻等)。

  三、电火焊作业和有飞溅物的作业(角磨机、砂轮机、刨木机、砼震动棒等)不佩戴防护眼镜或使用防护面罩。

  四、粉尘(毒)作业(砼拌合、油漆、打磨作业等)未佩戴防尘(毒)眼镜、口罩。

  五、有刺伤、划伤、烫伤手的作业(钢筋、木工、电工、电火焊等)未佩戴防护手套。

  六、电工、电焊工,或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角磨机、手提切割机等)及其它易触电的施工机械(磨石机、公路切割机等),不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的。

  七、高处作业无良好施工作业平台(如操作脚手架、高处施工通道跳板铺设不齐、开关场构架吊装、电气安装等高处作业)未使用双背双绳安全带。

  八、上下垂直高度超过10米及以上无安全防护网和休息平台的作业,未使用速差控制器或攀登自锁器。

  九、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裙裤、短裤,拖鞋、高跟鞋、漏指凉鞋或从事高处作业穿塑料鞋、硬底鞋。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安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地面沟、坑、洞未设置安全围栏或盖板,因工作需要进入围护区域拆除安全围栏、盖板,未设置安全监护人等其它安全防护,或离开时未予以恢复。

  二、建筑室内层间孔洞未设置盖板,或采用安全围栏时,未使用安全网等隔离设施。

  三、施工平台周边、未装正式栏杆的阳台和走廊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周边、卸料台的外侧边、跑道或斜面的两侧边(即:“五临边”)未设置安全围栏或栏杆,以及设置不牢固。

  四、楼梯口、通道口、升降口、预留口(简称“四口”等未设置安全围护栏杆。

  五、施工作业危险区域(脚手架搭设、拆除区,起重吊装区、安装带电区等)未设置安全警戒或围栏。

  六、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而未及时更换。

  七、脚手架在3米以上高度,外侧未使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进行封闭或隔离。

  八、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距电源盘柜5米以上未使用带漏电保护器的拖线盘或流动开关箱。

  九、施工区域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不当(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位置不妥等),管理不善(散落于地面或损坏)。

  十、施工机械、工器具修理工作完毕后,未将安全护罩、壳、帽等安全配套设备恢复就使用。

  十一、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有安全隔离措施的安全施工通道,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标识的安全施工通道进出,严禁任何人员随意穿行于交叉作业区。十二、凭借防护栏杆或脚手架起吊重物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施工用电安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由没有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

  二、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三、不执行一机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采取施工电源一闸多用。

  四、刀闸保险丝以大代小或采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五、除接地线端子外,电源盘内外、机械、电动工器具接线端有线头裸露未包扎处理。

  六、电源线未使用绝缘子分开布置或直接缠绕在钢管脚手架上使用。

  七、电源盘、施工机械未作就地接地,或施工机械就地无法接地时未作盘内接地,以及接地不良(接地线两端子未采取压接、铰接等,或机械接线端未按说明的接线端子连接接地线,或多台机械接地线串联接地,或接地极埋入深度不够、横截面积不够等)接地电阻大于4Ω以及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八、电源线进出盘柜和机械接线端口处,未使用保护胶圈或套管。

  九、施工机械规定的.电源线或插座与实际使用的电源线或插座不相符,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十、架设跨越公路和施工场所有车辆出入区域的施工电源线路,其对地高度低于6米;其它场所的施工电源线及灯具的架设高度低于2·5米。

  十一、带电移动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潜水泵、切割机等等),在需移动时未切断电源。

  十二、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器具未使用软橡胶电缆线或使用胶质线或电缆已破损、漏电;使用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器具。

  十三、布置施工电源线和机械安装接线时,未对电源线机械进行绝缘检查,未确保绝缘良好和未做好测试记录。

  十四、高处施工场所,电源线横跨施工通道时,架高低于2·5米,或不从施工通道下方穿绕。

  十五、工作结束或夜间施工完毕,未及时回收电源线、灯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拖线盘等,将其散置于现场。

  十六、临电人员未对施工电源线和刀闸、开关、插座及其它电气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未做好日安全检查记录。

  十七、临电作业人员接线、安装电气设备时,未对线路、开关、机械及工器具绝缘状况进行检测就进行作业。

  十八、施工电源盘的安装不牢固,底部未垫有木板或其它绝缘设施;盘内刀闸、插座等未标明电压等级。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使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就操作施工机械,或非机械持证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二、特种施工机械操作使用未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或持有过期的特种机械操作证(车辆驾驶员,电、油吊操作员,小四轮机动车驾驶人员等)。

  三、持有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但未经公司许可就驾驶机动车辆。

  四、施工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限位器、重量限制器、方向制动器、漏电保护器,保护罩、帽、网、保险勾等)不齐不全,或动作不灵敏状态下就投入使用。

  五、特殊机械、设备(如:系换代设备厂家不生产而无法配齐)无安全保护装置,未编制防事故措施,且未上报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办理准许使用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机动车辆(小四轮机动车)运行时,驾驶室超座或车斗、车门外站人。

  七、超铭牌使用起重机械或同时使用两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且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总工审批和未经交底签字就组织施工。

  八、施工机械、设备,未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做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九、电动工器具未保持外壳、手柄、电源线、安全护罩完好,使用有破损的电动工器具。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脚手架、跳板使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使用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搭设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未办理搭设许可手续的,或未按要求挂置搭设许可证的。

  二、脚手架搭设至施工作业层高处,未按要求搭设操作平台(跳板未满铺、四周无双层栏杆、18厘米高挡脚板等)。

  三、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2米、1·2米、1·5米的(设计脚手架除外)。

  四、脚手架相邻两根立杆、大横杆接头未错开,搭界长度小于20厘米。

  五、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纵向每延长10米未设斜支撑;竖向7米以上或无法设斜支撑时,每增加4米高度,未与建构筑物相连接的;或斜支撑与地面的夹角大于或小于45~60°,埋入地面深度小于30厘米。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2

  项目管理奖罚制度

  一、巡查工地、评分奖罚制度

  公司实行对每个在建工地进行周期检查、月度评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目部切实关注管理细节,向管理要效益,向细节要品质,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核心竞争,使公司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制定如下奖罚制度:

  1、工期:因组织不力,工程延期受到甲方的处罚,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公司还视延期的情节对项目部处以合同金额罚款。

  2、质量、安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未造成影响的,项目部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影响的,项目部相关人员除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外,并处XX元及以下罚款;发生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极坏影响的,项目部相关人员除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外,还视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处合同金额1X罚款。

  3、文明施工、资料管理、贯标等:经有关部门检查未能达到要求,影响公司声誉及结算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处以合同金额1—3%罚款。

  4、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转包或部分转包本项目的施工,公司有权取消转包协议,并视其情节轻重,对涉事人员处以合同金额1%处罚。

  5、工程项目如获有关单位的奖励,公司按所获奖励额的

  6、因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不善或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为保证工程能顺利完成,公司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如发生在二、三、四事业部,公司将暂不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由公司与业主办理结算,在扣除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及之前造成整改的款项后,余下部分才予支付。如结算余款不能抵扣公司所完成工作量的款项,由事业部补充支付给公司。

  7、在工程赶工过程中,如需配合甲方进度或项目需要赶工时而增加人员、机械、材料等,项目部无法保证时,公司可以不通过项目部同意直接相应增加参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8、如果项目部与班组或分包商产生劳资纠纷或其他问题,出现工人或分包

  商到公司追资或要求解决任何问题等情况时,公司概不负责。同时项目部第一时间并及时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影响的处以合同金额X%罚款。

  9、公司按月依据每次检查计分汇总结果对各项目部进行奖罚:当检查结果达到优良(分以上)每次奖励XX元;检查结果为合格(分至分)不奖不罚;检查结果为差(分及以下)每次罚款XX元;年终按各月度总分的平均值汇总结果给予各所在项目部本年度完成产值千分之二的奖罚。

  10、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司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差计分并给予相应处罚。

  11、总分分,其中,本次评价占总分80%,客服满意度调查权重比20%(以客户反应及投诉为依据)。

  12、项目经理要重视,公司巡查时要到位,无故不到位的从每次评价总分中扣10分。每次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者罚款XX元。

  13、检查的具体标准按公司XX年2月份颁发的细则为准。

  14、在巡查工作中,对现场不佩戴安全帽及其他明显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不善行为,即时给予项目经理XX元罚款。

  二、工程项目投诉、终合止同的处罚设制度

  (一)、工程项目投诉

  针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或与工程相关的不称职行为,以及各种纠纷处理不当引起纠纷等方面的投诉,适用以下处罚办法:

  1、接到甲方关于涉及对工程不满意的投诉,经公司调查后属实,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或跟进,或已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视投诉内容的情节给予项目部(事业部)负责人处XX元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部或事业部负全责)。

  2、接到涉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称职的投诉(含供应商、班组),经公司调查后属实,视投诉事件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XX元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部(事业部)负责人和分管人员承担。

  3、接到班组或其他与工程有关联合作单位的投诉,经公司调查后属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有效处理的,将视情节给予项目部负责人以XX元罚款;由此引起到公司或甲方上访并给公司的声誉、办公秩序造成影响的,视为情节给予项目部负责人XX元罚款。

  4、接到项目部主管部门的投诉,经总工室调查后属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跟进的,将视情节给予项目部(事业部)负责人或主管XX元罚款。

  5、因部门决策,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造成不可预见后果、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损害的(含被甲方罚款),除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赔偿外,公司将视情节保留进一步加大处罚权利。

  (二)工程合同终止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表现差被甲方终止合同的,作如下处罚:

  1、取消“公司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中的项目提成;

  2、经济处罚:

  扣除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的%;

  扣除项目经理当月工资,降一级工资;

  扣除施工主管当月工资,降一级工资;

  扣除其他施工员月工资的%。

  二、三、四事业部适用扣除该项目实际产值的1%,停止一轮新项目工程。

  3、行政处罚:所有涉事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并在公司内通报;项目经理降级为施工主管;施工主管降级为施工员。

  上述条例,仅适用一次性违规的罚款依据,处罚后仍不整改或跟进的,将按照条上述条例标准加倍处罚。与公司或所属部门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同时有效。

  上述所有奖罚制度条款如多项适用奖罚的一并执行;公司部门与之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同时有效;之前的各项奖罚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三、工程事业部行为规范

  针对目前事业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造成外界对我公司挂靠分包异议,极大损害公司信誉和形象,损伤公司在市场的竞争力。为规范管理,维护公司权益,对事业部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1、所有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客户部备案,接受公司业务及企业文化培训;

  2、在委托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维护XX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不得给甲方留下挂靠、分包言语和印象;

  3、不得在投标和委托的客户中,擅自以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义投标和承接后续项目;

  4、所有项目部必须执行文明施工规定,项目部办公室必须按VI标准挂牌;

  5、不可藐视XX公司,不得利用公司合同复制、编造任何文件,谋取不利公司信誉和形象的利益

  出现以上情况,对公司信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项目部合同金额X%或每次XX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涉及法律责任的将追纠责任人法律责任。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3

  事实证明,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则员工奖罚制度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第十三条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技能经验:

  正门情况:

  1与业务有关的知识,经验很丰富。对自己从事的业务及相关也业务十分精通。有很强的研究精神,对改善业务有积极态度。对促进担负工作的技术进步,成绩显著。具有能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技能。很少发生事故,工作很少失败。顾客对其评价很高。具体领导部下或晚辈的组织能力。

  工作态度:

  1自始至终尽职尽责。

  2能够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能够坚决服从上级领导。

  4能够和好的协调同事之间的关系。

  5爱护公司物品、机械设备,劳动工具。

  6出勤率高且很少迟到、早退、为私事外出等情况。

  7在执勤工作态度良好。

  8对顾客守信承诺,并认真地进行接待。

  9对公司内的秩序和气氛能带来好的影响。

  反面情况:

  1在进行业务活动时,总是不负责任或者逃避责任。

  2对自己工作草率了事。对抗领导或不服从领导命令。在工作场内外,经常抱怨,发牢骚,名声不好。不能很好的整理工作场所,管理好工作场所物品。工作态度表里不一。

  业务成绩:

  1提出很好的软件设计方案,突破技术难点。 2按照时,按量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

  3经常对项目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4

  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强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项目供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后,于企业缴款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直接分解或划入开发区财政分局,用于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县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本着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用于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县直相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积极向上争取,捆绑项目资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工业项目建设应缴纳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件1所列项目),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返还手续。工业项目建设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附件2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实行供电优惠。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电设施,由供电单位负责至项目红线的供电系统建设并承担费用;对用电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专线用户,红线内的电力设施由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联合招标建设。

  五、实行供水优惠。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主管网和主管网至项目红线的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红线内的管网建设,按成本价收取建设费用。

  六、建立融资激励制度。县政府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工业项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对机构负责人实施奖励。

  七、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实行“一表制”和并联审批;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附件3载明的承诺时限办结。

  八、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组建专班对项目建设手续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专班所需工作经费由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予以安排。

  九、建立工业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制度。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验收事项不予办理或延迟办理的,或者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前将依据和理由书面报县监察局;县监察局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漏报、瞒报或迟报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再投资工业项目。县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5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机管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操作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学员或实习人员必须在有操作证的指导师傅在场指挥下,方能操作机械设备,指导师傅应对其实习人员的操作负责。

  3、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4、在非施工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5、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租赁机械设备应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出租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的安装、拆除。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拆装。

  9、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安装、拆除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依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订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交底后,方可实施。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组织机管员、安全员、电气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经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10、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12、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13、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14、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15、各种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上要有安全装置及相应的防护设置,使用时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否则不准使用。

  14、建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对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16、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对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确保使用通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且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1、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2、井架搭设前,由施工管理人员、技术员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4、各类脚手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搭设。

  (1)脚手架的基础夯实填平验收制度

  a、脚手架承压部位的回填土必须夯实,宽度为2m以上,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b、整体脚手架基础必须浇砼,立杆埋深300mm或在立杆下置垫块,并绑扫地杆;

  c、对于高层脚手架的基础回填夯实,做好排水设施,立杆下置垫50×200mm统长木板或统长槽钢;

  d、脚手架基础完必须由项目负责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2)搭设过程中的分段验收

  a、脚手架由架子工严格按规程要求搭设;

  b、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要严密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搭接要求;

  c、整体落式脚手架,每搭设一定高度,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进行认真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d、对于特殊脚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3)装饰阶段重新验收制度

  a、在装饰前,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b、对于装饰时的架子着重检查部位有:整体外观是否稳定、变形、各种杆件搭接是否牢固,与墙连结点是否有效、牢固,各类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

  c、装饰阶段脚手架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d、装饰阶段在外墙施工时,必须做到每周一次检查、验收记录。

  (4)重点部位(电梯井、采光井)的脚手架验收制度

  a、重点部位的脚手架必须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搭设;

  b、搭设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人员验收合格,方能挂牌使用。

  (5)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交接管理制度

  a、对于同一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总承包方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

  b、结构结束移交装饰单位时,总承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再次明确监护单位和监护人;

  c、对监护单位和监护人必须挂牌公告。

  (6)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法

  a、脚手架的任何部件严禁随意拆除;

  b、因施工明确需拆除的,必须由作业班组长向工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书;

  c、经项目部确认批准,并采取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d、脚手架拆除禁止无证人员登高作业,作业区域应设立警戒区和其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管理

  1、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应规划统一,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gb2893-20xx的要求。

  四、安全检测工具的配备管理

  1、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

  2、安全检测工具必须是具有相关证照的合格产品。国家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有许可证;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认证证书;其他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并与产品相对应。

  3、安全检测工具应每年检定、校正一次,应有书面记录。

  五、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移动或拆除时,必须要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6

  办公室治安防范要求

  1、办公楼结构坚固,办公室门窗无好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门应使用“三保险”锁。

  2、档案资料、电脑等库房要安装报警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过夜。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须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和水源,锁好保险箱、橱柜和办公桌。

  4、依照值日制度轮流做好办公区的卫生工作,创造一个优美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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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项目部

  财务室治安防范要求

  1、财务室房屋结构、门、窗必须牢固。应使用“三保险”门锁,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安装有效的报警器。

  2、财务室的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下班后或者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内,并拨乱密码。支票和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3、财务室必须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须向领导报告,并派专人值班。

  4、提高财务科安保意识,做好防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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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项目部

  宿舍治安防范要求

  1、宿舍门口张贴宿舍人员名单,由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全面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获准不得擅自留住他人。有完备的劳务用工手续。

  3、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宿舍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严格按照宿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宿舍的治安、防火、卫生等各项工作。

  5、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居,严禁赌博,个人物品保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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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项目部

  仓库治安防范要求

  1、库房(含门、窗)性能安全牢固,大型、重要物资仓库必须安装报警器、避雷针,并配备相当数量值班、巡逻人员。

  2、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的电器电路,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人员离库时必须闭窗、锁门、断电。

  3、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提货单据、凭证必须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必须当场加盖注销章。

  4、加强仓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管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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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工间职责

  1、对木工间的所有机械操作必须经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各种机械的操作规程。

  2、木工间内严禁烟火或不准室内外明火作业。

  3、做好木工间的卫生工作,定期检查消防、电器,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调换或修理。

  4、木材成品、半成品必须堆放整齐。

  5、下班前,必须将刨花、锯末、碎木等清扫出室外。

  6、严禁非作业人员乱动机械、乱拉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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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勤管理制度

  1、门岗是工地的主要治安职能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作好值班记录。

  2、门岗值勤人员应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衣着整齐,树立值勤人员良好形象。

  3、施工现场的一切物资、设备、材料的出门,均需项目经理开具出门单据,才能放行。如有不符的有权暂扣。

  4、个人随带物品出入大门,门岗有权进行查问,任何人不得拒绝,发现可疑人员及物品,必须报工地综治办进行检查。

  5、门岗必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违章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违章法人员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加强工地现场巡视,发生偷窃和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加强夜间巡逻。

  7、及时做好报刊、信函的收发工作,严守秘密、严防失落。

  8、严禁学龄前孩童,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佩挂好上岗证。

  9、外来走访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入工地。

  10、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实行三班轮流制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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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项目部

  浴室治安防范要求

  1、固定专人专管或兼管。

  2、配置存衣箱,并装配锁具,无存衣箱须派人看管。

  3、贵重物品不准带入浴室。

  4、做好浴室的卫生工作,严禁传染病人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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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项目部

  更衣室治安防范要求

  1、更衣室、箱必须相对集中,确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定时开放。

  2、更衣箱必须一律加锁,实行一人一箱,钥匙由本人妥善保管。

  3、更衣箱中不得放置贵重物品和数额较大的现金。

  4、专人负责更衣室的卫生工作,保持更衣室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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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库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人员应认真遵守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仓库管理制度。

  二、对进出材料进行清点、检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及不合格产品因拒绝入库,需补充材料时应及时向材料员提出。

  三、对需领料的人员进行分类登记、签名,调换下的废旧物资应集中堆放,适时处理,各种材料应分别放置,做到井然有序。

  四、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得带火种入库,不得设立床铺,在特殊情况下须设立床铺的应与仓库分隔开。

  五、仓库内不得使用电器设备,电线不得乱拖乱拉,不得使用大功率的照明灯具,易燃易爆物品应与照明灯具相隔一定距离。

  六、做好仓库保卫工作,防止物资失窃、散失,夜间应有专人值班,人员离库应关门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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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店门市部治安防范要求

  1、当日的营业额需及时解入银行,贵重物品在闭店后存入保险箱或专用库房。

  2、商店门市部的门、窗结构牢固,夜间有值班守护人员,值班人员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店。

  3、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商店门市部负责人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经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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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部奖罚制度 篇8

  材料采购,在选择供应商时,采用货比三家。首先考虑质量,在质量能保证的前提下选用廉价货物,定前须经监理、业主认可。所有进场材料不但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进行取样复试。如钢材验收时应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和焊接试验,在加工过程中若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还应进行化学成份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水泥应进行安定性检验和强度检验。对未取得试验结果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项目须按合同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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