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章程
有关公司章程(精选30篇)
有关公司章程 篇1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1)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公司章程 篇2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有关公司章程 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有关公司章程 篇5
一、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针对公司全体员工,规范公司内部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活动的一切场所有效。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委派制定委员会负责拟定,制定委员会通过多次讨论,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生效。
四、制度名称
1.公司考勤制度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3.公司奖惩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5.公司请假制度
6.公司离职制度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
五、各项制度内容
公司考勤制度目的:规范员工出勤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内容:
(1)规定员工必须遵守的考勤时间和地点。
(2)规定员工须遵守的考勤制度。
(3)规定员工请假和出差等事项的记录方式。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和统计。责任追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雇佣合同。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目的: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培训的类型、方式和内容。
(2)规定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和薪资待遇。
(3)规定员工请假、缺勤等事项。责任主体:公司培训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方案,跟进员工培训情况。责任追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标准的员工进行后续辅导和培训,直至达到培训合格标准。
3.公司奖惩制度目的:激发员工积极性,规范员工行为,推动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可获得的'不同类型奖励,并规定奖励比例。
(2)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处理方式。
(3)规定违规员工行为的申诉处理流程。责任主体:公司管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布奖励办法,严格执行奖励比例和违规处罚标准。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严重或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效的员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4.公司保密制度目的:保护公司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公司经营和利益安全。内容:
(1)规定公司信息保密级别、保密制度和制度执行范围。
(2)规定保密人员的管理和保密教育培训。
(3)规定保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责任主体: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制订保密管理政策,并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责任追究:对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进行排查和调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公司请假制度目的:规范员工请假流程,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请假方式、时间、程序和要求。
(2)规定员工请假的时限和审核要求。
(3)规定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和记录要求。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请假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记录相关记录和假期余额。责任追究:对违反请假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曝光和处罚,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6.公司离职制度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员工利益和公司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离职申请和流程。
(2)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和领取离职费用。
(3)规定离职员工处理相关事宜。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离职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履行相关手续和事项。责任追究:对离职员工涉及的人事和财务问题进行申述查询,直至处理完毕。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目的:保障员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工作环境、安全设施、防护装备等要求。
(2)规定员工安全教育、检查、维护和管理。
(3)规定员工遇到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检查,维护和管理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及时处理员工遇到的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对故意或过失引起事故或伤害的员工进行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目的: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公务行为,确保公司公共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2)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费用、报销和审批要求。
(3)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公司经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订出差手续和行动规范,对员工外出公务的安排、费用、报销和审批进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追究:对无正当理由违规行动的员工进行调查和处理,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六、结语
本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需要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坚决执行。如果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或修改,需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和调整。
有关公司章程 篇6
章程是企业设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对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规定,是注册公司必不可少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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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有关公司章程 篇7
第一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万股,该等股份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创意文化,创造品质生活。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动漫饰品、节日礼品及工艺品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动漫制作;生产销售:服装、工艺品的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发行________万普通股,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饰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570万股,股份种类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
社会公众股东___________%;
股份总数: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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