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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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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管理制度(通用16篇)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篇1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在什么情况下应怎么做,以及什么不能做,做错了怎么办等细则。这样,每个岗位的每个责任者对各自承担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都清楚,要求人人遵守。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在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整体水平。

  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流动资产管理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

  1、在商品购进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规范进货行为规定、进货货款管理办法和进货过程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进货决策和进度行为,把好进货关。

  《规范进货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进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进货人员提出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进货单位、数量、进价和预计销价、预计全部销完时间、毛利、利润等情况;第二步,各职能部门提供刊物进货商品的适销、价格、库存等情况;第三步,决策人员根据进货人的意见和各职能部门的资料综合分析,进行决策。

  针对货款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在《进货货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款支付程序和货款审批权限,落实进货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商业诈骗。

  针对进货中的回扣问题,我们在《进货过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购销业务中的返利和回扣一律入帐,严禁各经营部私设小金库或个人私拿回扣。

  2、在商品销售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销售货款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快销货款回收。对已销商品货款,本着"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对代销商品,要充分了解代销方资信情况,要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这样既扩大了销售,又保证了资金安全。

  3、在商品储存环节上,我们建立《商品排查制度》,每月全面排查一次,专项排查及时进行。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小库存和零库存,使商品做到适销对路,勤进快销。

  三、建立和健全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企业财务机制,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建立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配合的滚动式三年财务计划。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滚动式财务预算,以便在资金上"长计划、短安排",处理好留存、举债、吸收或对外投资几个方面的关系。

  2、加强资金日常调度与控制,继续推行定额管理、指标控制、完善内部银行等一整套办法,落实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尽量避免无计划、无定额使用资金。

  3、企业负责人更迭,其任期目标应遵循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以保证滚动式财务计划实施的连续性、协调性。

  四、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客观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

  1、关于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问题。我们在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安全和合理运用,使之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制度明确规定"因业务需要领用支票或汇票,须填写业务用款通知单,写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凡用款在万元以上的以及需要预付货款的,必须由公司经理审批"。这样,资金的使用权基本集中在公司最高决策层,防止和避免了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损失。

  2、关于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我公司很早就建立了内部责任会计制度,对各部门的经营收益、成本费用、部门利润进行分别核算。近年来又建立和健全了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各业务部门对自己一年的任务、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做足生意,节约费用开支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承包不等于放弃管理,还必须建立一套内部的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在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权力责任,做到分级负责、职责分明、相互制约。

  3、关于会计监督问题。会计监督不单纯是对一般费用报销的审查,而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企业的经营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费用开支、收入实现,一直到财务成果的产生。为了保证会计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我们在制度中规定:"公司财会股在公司经理室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维持投资者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两则"、"两制"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公司财会股有权拒绝执行。"从而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了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篇2

  报销审核制度

  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

  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一览

  项目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

  款项借支11:00-12:0011:00-12:0011:00-12:0011:00-12:0011:00-12:00

  15:30-17:0015:30-17:0015:30-17:0015:30-17:0015:30-17:00

  费用报销9:00-12:009:00-12:009:00-12:00

  对外结帐9:00-12:009:00-12:009:00-12:00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时,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20xx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六条、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五十二条、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运输、物资供销、服务等单位生产、经营成本的划分,比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第五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绿化费是指企业对本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土地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内: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含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第五十六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担的数额。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施工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帐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六十四条、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六十五条、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后的余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施工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利润,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土地转让利润、商品房销售利润、配套设施销售利润、代建工程结算利润、出租房经营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六十六条、投资净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七条、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支的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1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1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七十二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七十三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七十四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七十五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七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自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九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八十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八十一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八十二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三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四条、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机构的成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五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八十六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七条、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八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九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篇4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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