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精选11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经济管理。
2、组织本社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3、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4、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度,调动本社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6、组织本社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岗位制度
1、服从本社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大会成员和理事会长汇报工作。
2、积极工作以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3、对外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4、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5、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6、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员岗位职责制度
1、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会计法》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2、定期与合作社出纳对账,结账并进行库盘,做好总账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表。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队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应财务上的问题。
4、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账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5、根据合作舍财务公开要求,没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6、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7、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8、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2、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3、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记账及时,每月结账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理事长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4、坚持制度,严把原始单据审批关,做到没有依据印章不全,数量金额不服未经批准、白条自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拒绝入账,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5、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坚持拒绝隐私存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由出纳员自负,因借公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人员,做到办事、公事结账清单,前帐不清后账拒付。
6、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领导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7、搞好营销统计,记账合同管理工作。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会大员和社会代表大会产生,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视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2、民主理财小组,社合作社理财小组专用章一枚,有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4、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薄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帐、票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5、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6、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工作,和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收集改进财务管理意见。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管理,其他人员经手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实现存款分别核算,库存现金限制在1000元内。
三、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杜绝隐私借用公款,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理事会入账结算。
四、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一下的'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较大数额开支由合作社领导讨论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须报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需确定一名领导交叉审批。
五、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原始的凭证和清楚地手续,需要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不完备的社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六、出纳员与理事会每月结账一次,结账时现金存款结报单,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薄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进行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专柜专档,由现任出纳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3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xx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4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xx—20xx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
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
(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和维护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资产权益;
(三)制定本社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决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进行社内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执行其他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并设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等职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监督本社的资金、财务使用及其财务状况;
(三)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对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决议提出质询意见;
(四)对本社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社员有权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员的选举,有权担任理事、监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和参与决策,有权掌握本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社员应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项决议,爱护本社的集体资产,维护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生产、经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做到创新、卓越和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本社的经营原则是:在合法、规范、透明、公正的基础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资产、提高本社效益、服务社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本社的经营活动应始终围绕满足社员的需求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以农民为服务对象,主要经营农业、林业、渔业、养殖和服务等项目。
第十九条本社应及时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报告,并在社员大会上报审议和批准。在经营计划和预算框架内,理事会具有制订经营方案和实施决策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应通过实现“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精细化,布局服务化)来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社应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社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本社平时应定期召开监事会议、理事会议和员工大会,及时汇报工作、交流思想、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订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社员大会通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向当地的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况,必须经过社员大会的表决,并由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解散,由理事会进行清算,将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社员大会后发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以上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自我发展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6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7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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