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运输应急预案
暴雨运输应急预案(精选3篇)
暴雨运输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修订宣州区交通运输局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城市公路防汛防台风抢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汛期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尽快恢复交通的原则。分秒必争,快速抢通公路、水路,尽快恢复通车、通航和运输秩序。
(3)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按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权限,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汛期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常抓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汛期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完善防汛救灾应急交通运输运力的保障体系。
1.4 总体要求
(1)及时有效处置汛期交通突发事件,尽快恢复交通运输正常秩序。
(2)储备一定数量公路、水路运输运力,能及时、迅速组织提供汛期突发事件所需的运力保障,确保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我局应落实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局成立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作为负责领导我局防台风、暴雨、洪涝等水旱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涝减灾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防汛办),局防汛办是防汛抢险应急工作的日常机构,地点在局办公室,在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运输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防汛抢险应急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
2.1.1 局领导小组与职责
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局各分管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公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成员: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
局领导小组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2)部署和组织交通系统防汛检查和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公路桥涵水毁等的修复,处理影响安全畅通的有关问题;
(3)制定和组织实施防御洪水的方案,并及时上报指挥决策机构,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
(4)负责本单位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调度,以及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调配;
(5)开展防汛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
(6)研究解决有关防汛抢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2.1.2局防汛办成员与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防汛工作领导兼任。
成员:局各股(室)、部门负责人。
局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2)负责局防汛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的筹措、储备、调剂和管理。
(3)及时传达局领导小组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及时向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6)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局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
(1)局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等防灾抗灾动态情况,按局领导小组指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等工作;必要时,除防汛等应急值班人员外,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参与防抗工作和并按照局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局相关领导分赴各灾害点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工作,督促各项防御措施落实;监督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并追究责任。
(2)局规建科、局质监站: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公路(桥梁)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指导、检查在建公路(桥梁)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负责局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筹措、储备、调剂和管理。
(3)运管所、安办:负责对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宣传工作,要求运输企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对不能畅通的路段不得安排客运班线,做好滞留旅客的食宿安置和疾病控制,并组织运力输送。负责组织运力转移危险地带群众、运输防台风防洪物资和组织做好危险品的运输工作。负责对客运班线、公交、出租、旅游等部门车辆的信息登记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即通知停载停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内河渡口交通管制和船舶管理、指导水运交通设施防台风、暴雨、洪涝等工作。
(5)执法大队:根据我区灾害,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全面巡查,准确、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及时疏导公路交通,适时组织实施灾害路段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助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防台防汛准备工作
3.1.1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防台防汛工作重要性,把握汛情灾害发生的规律性,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通过周密安排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防汛宣传,组建应急队伍,储备防汛物资,完善防汛预案,组织汛前检查、度汛工程建设等,落实思想、组织、工程、物资、通信和防御方案等方面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为战胜台风、暴雨、洪涝等灾打下坚实基础。
3.1.2群养线路、桥梁、在建工程应加强监测预警。在紧急情况下,通知相关人员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1.3运管所应加强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对客运班线、公交、出租、旅游等部门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停载停运。
3.1.4局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要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局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修订完善各类防汛应急预案。防汛防台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各单位应根据局防台防汛预案分别制定各自的防台防汛预案,并指导和检查相关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预案并落实好对应措施。
3.3 预防准备
3.3.1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汛前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重要路段、桥梁、在建工程等重要工程的防汛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开展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生演练,加强防汛宣传工作。各单位防汛指挥部门要提早发出通知,对各单位部门汛前大检查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自下而上组织汛前大检查,发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得贻误防汛工作。防汛检查要按照“六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没有弄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不放过)的要求,有针对性、不间断地进行。督促各种防汛措施的落实,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3.2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天气动态和汛情变化,必要时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在岗带班。
3.4 响应级别
区政府、区防指按台风、暴雨、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 应急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局防汛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汛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4.1.3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台风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坐镇指挥。
(2)局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坐镇指挥,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坐镇指挥。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防抗指令,部署防御台风工作。
(2)局防汛办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县乡公路管理所、工程质监站加强各在建工程、特别是危桥及易发生塌方、滑坡等危险路段的巡查与监测,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4)局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情况。有关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5)局相关部门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洪排涝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部署全区交通系统防台风工作。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防抗指令,局领导小组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点、要求。
(2)抢险队伍做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3)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各单位部门防汛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4)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部署全县交通系统防台风工作。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2)县乡公路管理所、工程质监站对易发生崩塌、滑坡路段和主要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局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各在建工程等适时停工。
②各客运班线、公交、出租、旅游等车辆适时停载停运。
③各危险路段、危桥及渡口等适时实行交通管制或封闭。
(4)干部职工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4.2.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局领导小组根据区防指指令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局领导小组根据区防指指令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暴雨、防洪涝应急响应。
4.2.6 灾后处置
(1)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根据受灾情况,局领导小组向市、区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并争取市、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3)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抢修塌方、滑坡路段,修复水毁工程,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坐镇指挥。
(2)局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坐镇指挥,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坐镇指挥。
(2)根据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防御暴雨洪涝紧急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部署危桥、易发生塌方、滑坡等危险路段的防范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分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防抗指令,部署抗洪救灾工作。
(2)抢险队伍按照局领导小组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3)必要时,向区政府、区防指请求人员、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4)必要时,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各在建工程等适时停工。
②各客运班线、公交、出租、旅游等车辆适时停载停运。
③各危险路段、危桥及渡口等适时实行交通管制或封闭。
4.3.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到岗在位。
(2)必要时,向区政府、区防指请求人员、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3)局领导小组对重大防洪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反馈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4)局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5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局领导小组应根据区防指指令调整防暴雨、防洪涝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局领导小组应根据区防指指令宣布终止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6灾后处置
(1)局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有关救灾抢修工作。
(2)局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办报告。
(3)根据区政府指示,局领导小组向省、市政府和省、市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省、市里的支持。
(4)局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部门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抢修塌方、滑坡路段,修复水毁工程,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防指。
5 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 灾情、险情统计
5.1.1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全面的台风、暴雨、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2 灾情、险情报告
5.2.1在第一时间将本部门、本行业洪涝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区防指(区防汛办),随后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相关单位部门、行业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区防指和区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暴雨、洪水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局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不少于1次的续报,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建立防汛抗灾责任人“AB岗”制度。
6.1.2相关单位部门落实防汛抗灾值班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值班电话必须在响三声内有人接听。
6.1.3做好值班情况记录、上传下达、并做好灾情统计、收集和信息上报,坚持每天呈报2次。
6.1.4局防汛办要编制完善局防汛通讯录。
6.2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车辆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6.2.2队伍保障
汛前及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6.2.3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计划。
(2)负责公路、桥涵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负责抢修,开设便道,恢复通车,承办局防汛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配备机械、物资和抢修人员。及时提供水毁抢修所需的机械工具。
(4)维护水毁路段的安全秩序,车辆安全通行,负责并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
7 培训和演习
7.1 培训
局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防洪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并协助当地驻军做好防汛减灾知识培训。
7.2 演练
局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应积极参加不同类型的防台风防洪涝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局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执行;如预案中有人事岗位上的'变动个,新修订预案未出前,均由部位上岗这担任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暴雨运输应急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正常和人民群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社会参与,快速反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运城日报社、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市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市级其他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运城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运城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运部队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运城市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单位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融雪剂、清雪设备、公交车用燃油及燃气等)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建设,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卫计部门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交通运输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消防和救援工作。
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搞好应急体系及队伍建设,并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4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掌握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城市公交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6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有关单位各自的职责,成立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5个工作组,相互配合,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1现场抢险组
现场抢险组组长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武警部队、现役及预备役部队、应急抢险机构、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6.2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现场救援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6.3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警、治安、消防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6.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与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气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经信委及公共交通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6.5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加救援的新闻媒体负责人组成。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7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专家、城市建设与管理专家、化工及民爆专家、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专家、医疗救护专家、卫生防疫专家、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派,对突发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预警级别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1)Ⅰ级(红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可能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2)Ⅱ级(橙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运输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Ⅲ级(黄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造成影响。
(4)Ⅳ级(蓝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分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Ⅱ级(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较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4)Ⅳ级(一般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4.2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对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与此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4分级响应
4.4.1Ⅰ级、Ⅱ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4.2Ⅲ、Ⅳ级响应。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响应。
4.5响应行动
4.5.1发生Ⅰ、Ⅱ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及时开通与省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等单位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并传达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2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5.3发生Ⅲ、Ⅳ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开展工作。
4.5.4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5.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6发生Ⅰ、Ⅱ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报告。
Ⅰ、Ⅱ级突发事件快报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6应急支援
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在县(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7新闻发布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对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程度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公众。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调查报告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城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单位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市应急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有关单位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县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经信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直有关单位备案。
6.4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机构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单位应为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附则
7.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人员伤亡事件,因特殊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每3年更新一次。
7.2.2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暴雨运输应急预案 篇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高速公路运输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当发生此类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发挥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2)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警和预防体系,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防御。
(3)快速反应,果断施策。着眼快速处理事故,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响应,迅速开展工作,全力化解事故,尽快恢复正常运输秩序。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及设施,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预防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嘉兴市高速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高速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沪杭高速嘉兴管理处、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
2.1.2 指挥部职责
(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级和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领导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领导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和评审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分析研判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展态势,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服务。
(3)指导督促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建设。
(4)指导开展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5)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训练和演练工作;协调市道路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相关治安、交通管理、施救等处置工作,适时疏散事故周边人员,对高速公路进出口相接的地方道路进行交通秩序的维护等。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空气及环境质量;对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物控制、清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区域提出环境修复建议。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令120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救援、资质的认证和事故后期处理等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做好事故中特种设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7)嘉兴市高速交警支队: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实施交通管制和外围交通疏导,收集汇总现场情况,并逐级上报,及时发布信息。做好事故涉案人员的先期管控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非交通事故案件,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事故消防救援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泄露的相关处置和火灾扑救等工作;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相关人员、车辆的洗消工作。
(9)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负责搜集事故具体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一般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做好事故后续相关工作。
(10)沪杭高速嘉兴管理处、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辖区域事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协助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做好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2.2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2.2.1 专家咨询机构
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专家组组长。
2.2.2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评估等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3 应急处置
3.1事故分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分级处置
(1)对于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对于死亡人数未达到较大级别但出现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或爆炸起火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地得到有效控制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经指挥部批准,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对于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3)对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同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处置程序
(1)在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后,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安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应调派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较大规模以上级别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各地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负责人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事故特性和现场动态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赶往事发现场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相关单位应共享应急救援现场监测数据、应急救援资源分布、气象、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等信息。
3.4 处置要点
(1)找准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了解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类别、特性等,以及是否已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探查周围环境,确定处置办法。
(2)处置过程中,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清理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影响,避免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3.5 后期处置
(1)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等工作。
(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将收集和整理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所有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办公室。
(3)参加应急救援的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出相关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4)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和评价应急救援实施情况、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道路危险化学品救援骨干队伍作为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平时应加强训练和装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5附则
5.1 预案修订
指挥部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及时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嘉应急委办〔20__〕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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