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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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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精选33篇)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重大事故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件类;重大案件类;重大事故类;自然灾害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敏感性事件类。

  二、岗位责任人要求

  1、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2、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3、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带班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

  告主管领导,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

  1、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3、主管负责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4、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员工大会上公告。

  五、对末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

  1、 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3、 对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2

  为积极预防、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在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拨打紧急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与救援;同时,他们还应立即通知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随后应根据层级关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该事故。

  (二)刑事案件发生后,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同时,在等待援助的过程中,他们还应立即通知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随后应按照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 卫生 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学校在发生没有人员死亡、但有1人重伤或财产损失的一般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还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结案报告。

  (二)严重事故发生时,学校应立即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还需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结案报告。这些举措旨在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以确保事故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跟踪。

  (三)重大事故发生时,学校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事故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学校应及时补充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还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结案报告。这些举措旨在确保学校及时、全面地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以便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准确记录事故发生的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后续的分析和研究提供基础。

  2、 伤亡情况:详细描述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受伤人数、死亡人数、伤势严重程度等信息。

  3、 事故简要经过:清晰而简洁地叙述事故的发生过程,包括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关环境条件和活动等。

  4、 采取的施救措施:详细描述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包括急救、疏散、灭火等行动。

  5、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找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6、 报告单位:明确报告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名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7、 报告人:指明填写报告的责任人员姓名及职务,以便沟通联系和了解责任追究情况。

  8、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列出必须在报告中涵盖的其他事项,例如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上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以便进行后续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书面报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疗需上报。

  ②、每次三人就诊需上报。

  ③、学校被盗超过1000元需上报。

  ④、火灾造成损失超过500元需上报。

  ⑤、学生非正常死亡需上报。

  ⑥、小学六年级毕业后,在初中报名前发生的溺水死亡需上报。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3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4

  "安全第一",是幼儿园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在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中,随时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证正常教育活动的同时,万一发生事故,要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和报告工作,为此特设以下预案:

  一、假如发生火灾,应先组织幼儿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员同时,拨打火灾电话"119"和"120",具体疏散方案:三楼四个班和二楼两个班走正楼道,二楼两个班走侧楼道,附楼两个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卫生,若不慎发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员去医院进行抢救。

  三、若幼儿发生跌伤、烫伤、碰伤等一般事故,应立即送保健室进行处理,若保健医生处理不下,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四、若发生触电、溺水等现象,首先将人员救治脱离电源或水源,然后进行人工呼吸,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进行抢救。

  五、若园内发生传染病,应立即将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保健室立即将班级、教室进行彻底消毒,病愈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园。

  六、若发生以上各项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5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机关、消防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xx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其他事故

  4、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管理内容要求

  5.1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工伤事故认定

  5.2.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工伤事故分类

  5.3.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7

  (一)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1、医院接到重大灾害伤亡事故报告或“120”急救中心指令,医院领导应立即组织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投入救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突然接收同类大批伤病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若发现传染病爆发流行,应立即将病人就地隔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再逐级报告院领导进行处理。

  5、若发现大批食物中毒病人,医院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若发生涉及医院安全或医疗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7、各科室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随时调阅取证。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成批(3人以上,含3人)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7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时。

  2、凡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或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新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时。

  4、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时。

  5、收治特殊身份或涉及法律、政治问题及自杀倾象的病人时。

  6、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7、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和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失效时。

  8、科室主任、护士长外出(包括会诊、手术、讲学等)、休假;或院外人员来院参观、采访、讲学、会诊、手术等。

  9、其它意外事件发生时。

  10、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报告,一般情况下要书面报告并科主任签字。

  (三)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

  1、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主治医师等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部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2、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3、医生、护士要密切合作,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做好抢救记录,要准确、时间。情况紧急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

  5、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病人家属、医务处和贴在病历上(须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部报告。

  2、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存根交医务部存档。

  3、凡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死亡病例,科主任应向医务部、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8

  为加强本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严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学校内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校设置吴勇、向吉运、向道辉、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负责人为报告人,由向万春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

  二、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报告人,发现的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专兼职报告人员。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分管内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内容时限及方式

  1)、校内或规定的在校时间内出现的火灾、偷盗、溺水、打架斗殴、学生意外受伤、学生走失、卫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现场人员及时(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分管报告人,分管报告要迅速(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学校负责人,学校报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校长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安全事故现场报告人员要及时科学处理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相关人员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检查。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9

  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我校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德育主任、后勤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一旦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与被访人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检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报。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班主任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室报告。

  6、各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外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7、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8、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负责及时向校长室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负责登记并处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0

  (一)紧急情况及重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1、医院接到重灾害伤亡事故报告或“120”急救中心指令,医院领导应立即组织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投入救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突然接收同类批伤病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若发现传染病爆发流行,应立即将病人就地隔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发生重医疗纠纷或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再逐级报告院领导进行处理。

  5、若发现批食物中毒病人,医院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若发生涉及医院安全或医疗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7、各科室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随时调阅取证。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成批(3人以上,含3人)严重工伤、重交通事故、7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重传染病时。

  2、凡重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或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新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时。

  4、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时。

  5、收治特殊身份或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倾象的`病人时。

  6、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7、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和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失效时。

  8、科室主任、护士长外出(包括会诊、手术、讲学等)、休假;或院外人员来院参观、采、讲学、会诊、手术等。

  9、其它意外事件发生时。

  10、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报告,一般情况下要书面报告并科主任签字。

  (三)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

  1、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主治医师等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部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2、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3、医生、护士要密切合作,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做好抢救记录,要准确、时间。情况紧急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

  5、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病人家属、医务处和贴在病历上(须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部报告。

  2、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存根交医务部存档。

  3、凡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死亡病例,科主任应向医务部、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1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块管理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2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3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学校发生火灾,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向有关部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学校内发生人员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伤3人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局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事故伤害程度低于以上情况的一般事故应当在24校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4、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学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老师立即护送附近的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学生发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120”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4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从严处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5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1、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号)等相关文件。

  8.2、管理权限

  负责本项目部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轻伤以上事故均应以下程序进行上报及处置。

  8.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向项目管理人员或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报告;项目管理人员或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主要领导。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3)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快报表(附件1)的.形式报告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事故快报表要附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项目部立即向公司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4、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5、事故调查

  (1)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由项目安全质量总监组织安全质量环保部调查。

  (2)轻伤以上事故,配合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调查。

  (3)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

  8.6、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上级及地方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8.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资料形成档案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2)现场调查记录(含音像资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5)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6)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单位。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7

  1、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财物被盗(破坏)、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师生非正常死亡等涉及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学校有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妥善处置外,要及时如实报告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求助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误报或拖延不报。

  2、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和处理措施、事故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3、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4、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电话或口头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报告,24小时内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5、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4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学校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在8小时内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8

  小关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9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幼儿拥挤踩踏事故发生,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现制定xx区直属机关幼儿园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件应急预案。

  一、成立“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园长)

  副组长:(书记)(业务园长)(保育园长)

  组 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主班教师。

  二、机构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领导小组成员要识别容易出现踩踏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幼儿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遵守秩序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3、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性地对幼儿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确保走廊、楼道的畅通。

  4、健全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5、安全负责人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幼儿园,有事外出必须告知另外安全负责人,或请其他负责人代履行值日工作职责。

  6、办公室印制全园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确保通讯录中能有一个电话畅通。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7、幼儿密集出入时,每楼层安排一名教师维持秩序:

  三楼楼梯口: 二楼楼梯口: 一楼楼梯口:

  三、教师职责及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要求。

  1、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幼儿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幼儿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行,不要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这样现象的幼儿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

  2、上下楼梯的教师要对幼儿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

  3、在上课期间,教室门都要打开,一旦发生拥挤踩踏或者火灾等问题,便于幼儿及时有效地疏散。

  4、幼儿在经过楼梯发生了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一旦发生了踩踏等安全事故,值班教师或现场老师要马上报告园长,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6、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幼儿遵守幼儿园规定,特别是对上下楼道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幼儿的高度重视。

  7、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火情,所有老师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园长,并负责组织好本班幼儿,做好疏散等工作,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但不能要求幼儿走近危险地方;要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防止火势的进一步蔓延。要及时电话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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