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精选7篇)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篇1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方式和内容
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培训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二、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乙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大写元)
2.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合同期限为年。第一年免交管理费,以后每年元缴纳。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总部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质量,有组织地统一产品配送。(先款后货)
4.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四、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4.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五、商标使用
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六、保密
1.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将公司的利益向外透露。
2.违约与处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以上的违约金。
3.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七、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和附则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6)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7)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8)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9)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篇2
特许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系列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________企业视觉形象系统,________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开设_________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合伙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_________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____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在当地工商办理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经营店。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________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并给予_______________的销售返利。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_________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
如有问题须在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
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
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可以在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为快速发展市场甲方全额免收乙方加盟费用________元,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_____次返还
乙方:签合同之日起前_____个月内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_____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以上返还_____元。
此款应由甲方签订合同时以先进或支票形式全额交纳。
6.2 在第_____月到第_____个月均未达到以上进货量,可以全年累计核算,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以上,一次性返乙方_____元保证金。
(进货总量=累计进货量-累计退货量)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网上采样订货;
c.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一般首批进货最低不得低于_____万元。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_____元/次。
7.3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浴之韵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定货。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9.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________公司许可的产品,如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补货,则以违约论;
9.2 乙方违反第9.1条款违约,或年进货量未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8.2、第8.4条,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4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违约。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_____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_______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 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3)公共利益优先; (4)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_________专业规划; (5)使用户获得优质、公平和价格合理的_________服务;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_________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__________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六条 特许经营履约保函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_______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附图。
第九条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二条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_________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十八条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1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已审阅过附件1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1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a)不可抗力事件;(b)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第二十四条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a)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b)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__元; (c)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a)___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b)___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_______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乙方的_______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甲方对于乙方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乙方违反其_______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乙方运营_______设施应达到指定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甲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_______设施,以监察_______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乙方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筹集_______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乙方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乙方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甲方应明确乙方、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乙方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乙方(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乙方财务报表的要求。(8)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明确移交日期_______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乙方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5)明确在移交时,乙方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6)关于乙方运营和维护_______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7)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乙方雇员的处置。 (8)明确对于乙方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9)明确乙方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0)明确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_______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11)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2)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3)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4)明确甲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5)明确如果甲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乙方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对乙方就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4)享有审查乙方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5)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6)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甲方有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第三十四条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3)明确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4)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5)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6)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市场秩序;(7)制订临时接管乙方_______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_______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_______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_______安全运行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乙方义务(1)制订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项目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3)维护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服务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服务、解散、歇业;(5)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6)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7)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_______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乙方必须将有关项目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9)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10)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甲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乙方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乙方需要甲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甲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违约的补救
第三十九条 终止 (1)乙方违约事件下,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甲方违约事件下,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_______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7)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乙方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乙方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_______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乙方得到_______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乙方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甲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第四十四条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四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三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甲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四章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与要求(略) 附件2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 附件3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 附件4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 附件5 技术方案(略) 附件6 融资方案(略) 附件7 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略) 附件8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 附件9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 附件10 保险(略) 附件11 终止补偿金额(略) 附件12 乙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3 甲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4 仲裁协议(略) 附件15 履约保函格式(略) 附件16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__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相关文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上一篇:饭店合伙经营协议
下一篇:小学生毕业感言一句话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