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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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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合作开发合同(精选30篇)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1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合作项目位于____市湾溪街道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39;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9000.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2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____市湾溪街道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39;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9000.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____日期:年____月____日  群众签字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3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河村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寿平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20xx.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寿平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

  年 月 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4

  范本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____市湾溪街道三组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____市湾溪街道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9000.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群众签字: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河村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寿平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20xx.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寿平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凯里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集体田,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寿平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__________年,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__________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 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7

  合作开发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术项目与乙方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与甲方合作研究开发_______技术项目;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合作开发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技术的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条?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双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双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3.1?甲乙双方应友好协调,共同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甲乙双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

  3.4?甲乙双方应按照共同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合作开发技术成果。

  3.5?合同一方未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其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另一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4.1?甲乙双方应约定以各自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合作召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4.2?甲乙双方应约定各自在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投资比例。

  4.3?甲乙双方约定以实物或技术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在技术投资折价时,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价过高。

  4.4?甲乙双方约定以技术投资的,应当确保用来投资的技术没有产权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应由提供技术投资的一方承担责任。

  4.5?甲方按约定以如下资金、实物、场地或技术进行投资:

  (1)?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4.6?乙方按约定以如下资金、实物、场地或技术进行投资:

  (1)?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

  (2)?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4.7?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各自投资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资,也可以是分期投资;一次投资的,应约定投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个月。分期投资的,应具体约定每期投资的最迟期限。

  第五条?合作研究开发投资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合作研究开发投资资金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1?合作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2?双方根据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3?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8.1?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对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承担风险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

  8.2?双方约定甲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3?双方约定乙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4?双方约定以下风险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5?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合作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甲乙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

  9.2?合作开发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9.4?合作开发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9.5?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均有使用的转让的权利。

  9.6?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双方共有。

  9.7?合作开发双方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

  第十条?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的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如果合作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双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一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合作开发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技术成果。

  10.4?双方可以约定合作开发技术完成以后,交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确认视为验收通过。验收的标准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均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双方约定合作开发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有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11.1?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11.2?一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另一方应予配合。

  11.3?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为:(可以由双方概括性约定,也可以由双方具体列明协作和指导事项)

  11.4?一方应为另一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具体要求如下:(双方对技术协作和指导所需场地、人员、设备及差旅费用的要求)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一方逾期两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开发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3?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或者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4?一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要求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5?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_____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3.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3.4?若双方协调、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调、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解决。

  13.5?双方也可以不通过_____,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并且共担风险所订立的协议。

  14.3?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在技术上设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则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晶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14.6?技术开发成果: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可行性研究: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14.8?新技术开发: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首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行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创新。

  14.9?新产品开发:是指在技术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较,有显著不同或者新的改进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稠业化、商业化特征。

  14.10?新工艺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用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进材料性能,以提高产品性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4.11?新技术系统开发: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14.1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14.13?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14.1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

  14.17?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14.18?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14.19?技术指标和参数:是指研究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

  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数据。

  14.20?合作开发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附文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8

  【合作开发合同含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为振兴本地经济,尽快把国家重点支持扶持、造福子孙后代、造福全人类的优质项目落到实处,既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的目的,又能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共创辉煌。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条款: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办理生产经营手续,甲方属于集团核心公司、紧密型公司、半紧密型公司、松散型公司或集团公司一般成员合作单位。(选择其中之一画)  

  2、 甲方无偿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办公费用和食宿场所等,并提供新办公楼建设用地,新办公楼建成后,取消临时办公场所。  

  3、 凡属甲方能生产的零部件按图纸要求产品质量必须达标,产品出厂价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能满足生产要求就不再组织联系外加工。  

  4、 甲方负责制定产品售后服务条款,注明保修期限和正常寿命期限。  

  5、 及时向乙方通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便于乙方安排向客户供货和按排生产加工安装施工等工作。  

  6、 积极配合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做到甲乙双方工作的.协调和互通情报。  

  7、 甲方合理安排乙方派驻技术人员和协调工作人员与甲方相关人员配合对接,乙方派驻人员为2名技术人员、2名副总经理、2名外部市场总指挥、2名财务主管。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为主甲方配合,把双方共同的事业所需各种各类资金操作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各类方式和渠道尽最大努力满足双方共同事业的资金需求。  

  2、 乙方负责产品推广销售工作,负责在各地设立营销推广服务机构、安装施工服务机构,维修保养服务机构、培训指导服务机构。  

  3、 乙方负责及时把销售订单报甲方,根据订单数量做出生产计划和供货日期。  

  4、 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通报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类问题和产品技术改造、升级意见,甲方及时修改,必须达到用户满意。  

  5、 乙方负责委派2名技术人员、2名副总经理、2名外部市场总指挥、2名财务主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及时传达乙方各种各类意见和建议。  

  6、 乙方负责策划运作全过程,制定行之有效的各种各类实施方案,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双方相关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实施,确保双方共同的事业顺利进行。  

  三、 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即成为一体化一家人关系,双方全力协作配合,尽快把双方共同的事业做大、做强,双方求大同、存小异,相互谅解支持,以大局为重。  

  2、 甲乙双方委派专人成立生产领导班子和财务领导班子。遇事尽快协调协商,不允许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重大问题和分歧双方主要负责人及时沟通协商。  

  3、 甲方把主要精力用在研发、生产、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上,乙方把主要精力用在策划、销售、推广、资金筹措和售后服务上。  

  4、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组织联系项目技术专家现场服务,提供各种各类先进技术、优质配件和生产过程中所需专利技术,施工图纸及技术参数。  

  5、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组织联系项目技术专家教授,现场讲课培训甲方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乙方销售、推广、服务人员。  

  四、 甲乙双方合作股份分配和财务监督管理。  

  1、 生产甲方占50%,乙方占25%,技术研发占25%。  

  2、 销售由全国各地各级代理销售分支机构按XX集团要求自主分配。  

  3、 甲方委派2名财务总监,2名财务主管;乙方委派2名财务总监,2名财务主管;技术方委派1名财务总监,1名财务主管;财务账目日清月结,财务总监和账务主管监控帐目和项目资金利用。  

  五、 甲乙双方及相关合作单位和个人均属集团一个大家庭,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无连带责任。合伙做的事业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必须立合伙协议规范合伙行为。正常运营过程中每个人都按集团九自管理模式自我管理。  

  六、 凡属成员单位独立操作、独自开办的业务,各自均有独自生产经营权,相互不干涉,风险收益各自承担,无连带责任。  

  七、 凡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相关各方及时提出,经协商协调达成相关补充条款,另立协议共同执行,补充条款与原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协商协调不成的,均可以通过当地司法机构出面解决。  

  九、 出现违约现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不可抗因素除外。  

  十、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

  一、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分期分批到位。  十

  二、 本协议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账户:账户:  地址: 地址:  主办人: ` 主办人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

  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

  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购买)方式取得位于_准格尔旗沙圪堵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商住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由乙方提供建房资金,并承建全部建筑及附属工程。

  第二条合作建房

  1.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约____万平米的办公(或商业、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 六条的约定进行利益分成。

  2.工程造价以国家预算计算(不降点),全部由乙方承建。

  第三条建房资金

  1.工程建设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2.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乙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1.工程设计费用由甲方负责,但需经得乙方通过设计方案,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乙方负责。

  2.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20天内开工,并在第10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利益分成

  1. 全部建筑按每平米4200元的价格交由乙方销售,除去乙方投入的建房资金,乙方找差价补足甲方每个建筑平米4200元。

  2 .超出每平米4200元销售以外的溢价,为乙方所得,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每平米4200元(含4200元)的销售税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销售房款所得,除保证正常施工外优先支付甲方每平米4200元的差价部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的,乙方工期顺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11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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