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精选5篇)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篇1
一、事故概述
xx年6月26日,墨西哥客户委托专业检验人员对我司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对客户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综述如下:
1、RA1990批1100.F状态,5.16*914*2438型号铝板产品,长度尺寸边最大可达12mm,报废量大;
2、RA19xx批1100F 12.7*914*2438型号铝板产品,板面极脏且有明道压坑;3、4.19mm型号铝板产品板面很多泪痕印、亮辊印(支撑辊印痕);4、2.11mm型号铝板产品板面汽油印痕矫直辊印痕、麻面明显;5、0.47mm型号铝板产品垛板不齐,边部出折印。
二、原因分析
1、综述以上产品质量问题,全部是明显已见的低级质量问题,尽管在质量管理规定上已经三令五申,要求有自检、复检、专检、包装前必捡,但由于质量管理松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是发生此次产品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
2、部分主操或班长、质检人员没有经过必要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是发生以上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应对措施
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错误,生产部在xx年6月27日下午召开了中层干部及车间管理人员质量分析报告会,大家都发表了意见,汇总如下:
1、强化在制品过程检验,不接受不良、不制造不良、不传递不良,严把成品终检关。各生产工序严格按照首料必检,中间抽检,尾料必检的原则;以各工序主操、班长自检为主,为本工序的第一责任人;下道工序主操或班长复
检为主,为本工序的第一责任人;各车间质检员及车间主任抽检为辅,为第二责任人;成品包装前质检员必须进行专检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2、经检验合格后由质检员加盖产品合格章后,方可入库;凡不盖章入库者,本班班长或组长为产品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仓库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凡盖章入库质量不合格者,质检员为不合格产品的第一责任人,班长或组长为不合格产品的第二责任人;属批量事故的,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属重大质量事故的,生产部负连带责任。
3、生产部要求各车间、各部门重新审核本车间、本部门的生产质量管理检验规程,对职工加强培训,对需要注意的事项定期进行培训(每月一次),争取做到人人懂工艺,人人懂检验,人人懂规矩,只有这样全员参与,才是最终减少质量问题的最好办法。
四、事故总结
此次产品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是远远不能弥补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主操、班长、质检人员质量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质量检验经验不足等因素给公司造成了名誉上和经济上不可挽回的的损失,在以后的质量管理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吸取本次产品质量事故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增强责任心,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争取将公司的质量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杜绝类似产品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
生产部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篇2
问题描述:
$%#月$%#日检验员通过对$%#线上生产的@#$%100台成品表进行拆开检查,发现有4台红色电池线在同一处(2~3 ㎝处)有破损现象。
随后在库存成品表中抽出48台,发现有4台不合格。
原因分析:
1、直接分析:最右边的红色电池引出线可以在表内有一定范围的晃动。当电池线被夹到与视窗连接的右侧卡槽里时,经过多次实验频繁的开盖关盖后电池线外表会被拉损,并最终导致电池线被拉断。
2、具体分析: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会由以下几方面造成:
(因果图不能上传):(
针对此不合格现象,我们分析如下:
人:根据线长描述,从盖视窗到最后制成成品,总共还需固定主板螺钉、机电转换、点胶、盖上盒、固定上盒、上堵头、贴标志、成品检验、包装共10到11人(点胶位置加人),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均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机:从盖视窗到最后做成成品只有在上螺钉这个工位使用电批。其余均为人为操作。料:此电池引出线为线槽电线中最右侧,且引出朝向为正右方引出。材质为普通电线,用手将其弯曲180度1~2次后,就会形成白色的老化痕迹。说明$%#采用的电池引出线老化比较严重。
法:整条生产线没有工位卡。其工艺要求均为口头描述,并通过实际操作掌握。
环:生产任务从11月6日开始增加,造成人员的疲劳度增加。并此不合格不受任何自然环境影响。
测:在电线断裂情况下,通过插卡可以检出。在电线压损情况下,无法检出。必须通过拆上盒才能检出。
综合上所述:如果不对电池线进行固定,电池线被压断的隐患还是始终存在。纠正措施:
1、要防止电池线向右滑动卡入活动轴内,在翻盖的过程中被压伤、压断的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必须限制在下盒中电源线的长度,并防止线向右弯曲。
因此,我们通过3次实验确定补救工艺:在合盖的情况下,将电池线从电池盒的引线孔处斜向左拉直,并错齿固定在透视窗锯齿槽中部,用502固定,其余工艺全部不变。
2、对准备出库的$%#台表和库存的表按照补救工艺进行全部返工处理。
预防措施:
1、要求供应商$%#提供电池盒引出线朝左引出,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该电池线的技
术要求,并依此来判断该电池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检验员在以后的检验过程中增添对电线的检验。
2、在没有新电池盒的时间里,采用补救工艺生产。
3、新电池盒到后,在工艺里增添“点502胶固定电池线”的工艺。下一道工艺要求对压线的情况进行交接检。
4、要求$%#生产线制订详细的工位卡并积极培训,确保工艺要求的有据可循。
5、设立巡检人员,制订巡检规范,以检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以及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
6、通过对成品表的返修,我们发现成品表的不合格率为:5.32%。因此,我们可以最终判定已发出的$%#台产品不合格率为5.32%。其不合格品数总计应为$%#台。已发出的37520台成品均为$%#项目,发往地区如下:
序号客户数量预计不合格品数占整个分布的百分率1 $%# $%# $%# 45.3%
2 $%# $%# $%# 21.2%
3 $%# $%# $%# 16.1%
4 $%# $%# $%# 14.7%
5 $%# $%# $%# 1.35%
6 $%# $%# $%# 1.35%
汇总$%# $%# 100%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必须对前四个地区采取措施:
1、积极回款。
2、要求技支人员掌握补救工艺,并准备好材料,随时准备就地服务。
3、查看$%#项目合同,是否与质量协议,如果有,查看要求的AQL值或质量水平,当客户发现的不合格率一旦接近,则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如果没有要求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a、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装表前开关盖20次,强行确认不合格产品并立即更换。
b、让不合格自然发生。在等待不合格品暴露的同时,加强技支人员与客户的联系和回访,保证对客户掌握的我方产品质量信息的及时预知,以及及时处理暴露的不合格品。
c、在技术培训的过程中要求翻盖的动作轻缓,不野蛮翻盖。
总结:
此次事件为产品质量事故。对我公司的影响尽管暂时无法准确估计,但可以肯定是后果非常严重。我们总结其中教训,有以下几条:
1、预警慢:此次事故最早是在11月1日发现,一台成品插卡无反应后在拆盖后发现电池引出线被压坏。而在随后15天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现一台电池线被压断的不合格品。尽管此事故不能够由检验员依据检验标准查出,但为达到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我们希望今后采取如下措施:成品检验须对每天开线后的前100台成品进行全检。一旦发现同样的不合格品达到4台,立即报告品保部经理,由品保部经理在得到总工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停线权。
2、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证据不足,将造成我们缺乏对产品质量隐患的识别。因此希望所有基表供应商提供使用电池线的技术要求,并且与所有供应商都签署质量协议并要求其提供质量保证证据。
3、需要高度重视工艺人员和检验人员的作用:此次事故如果有工艺人员确认工艺以及检验员的巡视检查(检查生产人员是否按照工艺要求生产,以及是否遵守生产纪律),将更早的发现此事故的隐患。
4、产品的价值=产品的利润—不合格品的损失。因此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公
司的产品价值必须减少不合格品的损失。此次事故就给公司全体员工敲了一次警钟:必须提高质量意识。
最后,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公司的潜力。$%#生产线员工以及公司其他所有部门人员更是利用周末加班加点进行返修,则更加表明领导层的凝聚力和全体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望我们客观的接受此次教训并从中吸取经验,使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优势和综合实力。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篇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水平不容乐观,有毒有害食品时有暴露,猪瘦肉精、毒豆芽、毒奶粉等问题食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链中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在从农场负责人到餐桌的安全监管链中,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即种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并承担源头把关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和监管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依据。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和农业执法局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监管,加强了对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近年来进行的常规监测和监督取样,我县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可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步提高,生猪养殖瘦肉精检出率连续三年为零。目前,大多数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有所提高,农业投入品使用日益规范,有机磷、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经营和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农药残留超标情况逐年改善。近年来,该县未发生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完善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
近年来,县农产品监管中心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23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础上,增设农产品质量监督站,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督员,建立多层次监管网络。
在责任落实方面,根据我局各分局、站的职能,明确了责任的范围、内容和追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每年由局领导与各分局、站和街道乡镇农业厅、办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任务。
(2)加强检查和监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抓手,明确监测任务,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为提高监测覆盖面和及时性,江甸眉山设立了两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和自检设备,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推进建设。
(3)加强行政执法,强化源头监管
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一系列农业专项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夏秋季等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高峰期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专项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引导农药、化肥等农资门店建立连锁经营模式,实行标准化经营,严厉打击剧毒禁用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资的销售和经营,确保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
加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统一发放农业生产记录并发放给经营单位,规范农业经营记录,利用现场监管和技术培训加强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生产行为。
(4)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质量和安全
近年来,县农林局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三产品”认证,开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推进诱虫剂、杀虫灯、防虫网等病虫害综合防治。初步构建了一套涉及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安全标准体系,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残留等措施具体化、标准化、简单化,让农民有标准可循,通过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市场主体,发挥其作为农业标准化推广有效载体的作用。目前,已建立9个县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2个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3.29万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利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农业技术下乡等方式,加强宣传,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为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向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印制和发放蔬菜种植生产基础知识、畜禽水产养殖基础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汇编等技术和宣传资料,实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步宣传。根据产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重点开展科学培育和安全用药培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一)职责分工不明确
农业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这些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食品污染和不安全的农产品。实践中,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行分工,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规定虽然简单明了,但往往在管理体系中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二)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完善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定义并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类型的标准和级别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它们之间的适用原则并不统一。在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中,有很多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比如常用的杀菌剂腐霉利,经常检测药物残留。而叶菜类蔬菜在国家标准中没有相应的残留标准,只有茄科蔬菜、黄瓜、韭菜的残留标准,标准值之间差距较大。很多情况下,叶类蔬菜参照茄科蔬菜检测结果合格,参照韭菜超标,给监管工作带来混乱。
(三)零售生产经营实体管理困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但对家庭零售生产的违法行为缺乏约束机制。我们县很大一部分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是种植和养殖的散户。而且外国人租用土地耕种的比例越来越大,人员流动大,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另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零售生产者,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他们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需要,而是为了征收补偿和银行抵押贷款。农产品零售生产者比较多,比较弱。难以依法监督、处罚和执行。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
(4)监管和技术支持不足
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大而广,但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而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站只是加了个标签,明确了职能,没有增加人员编制,很多监管职责没有落实到位。
农产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层管理仍然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农产品质量检验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目前常用的监管手段是采样监测,包括快速检测、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目前,我县主要从事快速定性检测,但实验结果误差较大,可能导致误判,损害被测者利益,难以全面评估农产品安全性。然而,定量检测耗时长、成本高且时效性差。由于农产品流通迅速,检测结果出来时,农产品已经销售,可能已经造成危害,所以检测结果只能作为事后警示或问责的依据。
此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能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很多农产品都是新鲜的产品,比如蔬菜,不及时处理就会腐烂。养猪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上述经济损失或资金由谁来承担。
(五)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种类很少。除了猪肉等个体农产品外,许多初级农产品都是在没有原产地证书或质量检验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水平仍较低,市场准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来自河南和湖北的农产品涌入我国各地,对农产品市场造成了冲击,使得对所售农产品来源的监测更加困难。目前,我县虽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平台,但还不能真正付诸实施。一些生产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标准化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特别是那些由散户生产的农产品,品牌意识低,生产规模小,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很难追踪质量,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需要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首先,要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的层次和类型,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根据农产品标准的特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确定起草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统一农产品的定义和检测标准;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使这些标准能够被广大农业生产者广泛知晓和广泛采用。
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有效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建立在明确、合理、科学的责任分工基础上。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也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多头管理,而在于部门之间是否有合理明确的分工。然而,目前中国的问题在于分工不明确,这往往导致争吵。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脱节反复说明了这一点。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必须理顺管理体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真正实现“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真正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3.创新监管执法联合执法手段
在法律法规上,要明确快速检测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最大限度地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农业监管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针对市场监管,共同发现一个问题,处理一个问题,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快速地防止问题农产品流入销售渠道。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审不成的,复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责任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责任追溯制度,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处罚上限,以发挥更大的威慑作用,更好地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我国农业还不发达,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规模小、分散性强,责任难以追究。除了对农产品造成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外,还需要规定一些法定的免责情形。可以更好地确定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督促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积极记录和收集农业信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证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真正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篇4
一、传感器产品质量概况
(一)监督抽查情况
1、国家监督质量抽查情况
(1)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
说明:本节需采集本地区本季度的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数量、批次、合格率数据。
附图:将本地区国抽合格率以柱状图的形式与上季度或往年同期排列比较。
(2)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布情况
说明:本节需采集本地区本季度按产品分类的国抽合格率,并以合格率的8个区间(分别是合格率为100%、90~99%、80~90%、70~80%、60~70%、50~60%、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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